委托人:王*清
代理人: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案号:(2013)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659号
案情:原告王*清系被告(佛山市**陶瓷有限公司)员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购买社保。口头约定原告工资为3000元∕月。原告工资、加班工资被拖欠,2013年3月1日被无故辞退。共计标的约9000元。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黄向律师督办此案。黄向律师研究案情,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向高明区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0元。黄向律师认为仲裁裁决不合理,于是向高明法院起诉,经一审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0000元。这一结果完全符合原告及主办律师最初的预期,是较为满意的结果。
律师点评:劳动争议案件往往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因为企业在劳动者的待遇薪资上规避法律,以致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权益无法举证。所以,告诫广大劳动者平时多一份防范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