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简*荣
代理人: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案号:(2014)佛城法南民初第67号
案情: 2010年10月,简*荣入职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处担任业务员一职,负责华中地区业务销售、管理工作。口头约定简*荣的基本工资为:4500元/月,按业绩计算提成工资,每月扣留实发工资的40%作为提留金,于每年底返还。完成150万销售额的奖金为任务1.5%,客户完成续约的奖金9000元。2013年9月23日,简*荣被无故解雇。
我律所接受委托,指派黄向律师负责本案。本案焦点:1、工资金额;2、存在提留金、奖金的事实。而调查取证发现,“提留金、奖金”存在的事实证据不足。经主办律师认真、敏锐地推敲,决定从简*荣工资银行流水清单上作文章,律师细致地将资银行流水清单整理,把每月工资细分,区分基本工资、补贴,以及找出疑似提留金、奖金部分。本案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在黄向律师严密的法律逻辑推理下,最终,仲裁裁决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简*平提留金、奖金、经济补偿金等58193元。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是此类案件在佛山乃至全省少有的成功案例,因为过往劳动者主张提留金、奖金,尤其证据薄弱情况的劳资纠纷案,很难得到支持。
律师点评:劳动争议案件往往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因为企业在劳动者的待遇薪资上规避法律,以致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权益无法举证。所以,告诫广大劳动者平时多一份防范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