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胡*与佛山市禅城区**五金机械厂
代理人: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案号:2013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35号
案情简介:2012年12月27日,胡*与佛山市禅城区**五金机械厂签订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胡*向佛山市禅城区**五金机械厂购买机器一组,产品价款为人民币12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胡*一次性向佛山市禅城区**五金机械厂支付30000元定金,合同签订后,胡*依约向佛山市禅城区**五金机械厂交付30000元定金,但佛山市禅城区**五金机械厂未按期向胡*交付机器。在双方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佛山市禅城区**五金机械厂向胡*提出延长交货时间。经协商双方同意延迟制作周期30天。但期满后,佛山市禅城区**五金机械厂仍未能向胡*提供机器。
胡*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委托我所黄向律师为其代理。经研究后,黄向律师决定以定做合同纠纷起诉,要求返还双倍定金。经黄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判决:佛山市禅城区**五金机械厂返还胡*1、双倍定金48000元;2、预付款6000元;3、交通住宿等损失6132元。
律师点评: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过于简单,经常出现一方违约并一再拖延,损失方几经周折却难以得到满意的赔偿。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违约责任,交易过程中注意保留证据。出现违约时要及时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