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江某某在浙江某报纸上看到浙江某置业公司有购房活动,遂通过该报社参与该活动,并与该置业公司签订《认购书》且缴纳购房定金。后因江某某决定放弃购房计划,但该置业公司认为江某某违约,按照法律规定有权没收已缴纳的定金,故江某某咨询本律师。
案情分析:
初接到该咨询后,本律师并不抱太大希望,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缴纳定金一方违约的,收受定金一方有权没收定金。但深入了解案情并审查相关材料后,本律师发现该案还存在一定的胜诉可能,如《认购书》效力存疑、该置业公司可能存在违约行为等,经本律师分析后,当事人认为有拿回定金的可能,遂委托本律师处理该纠纷。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处调查证据,后诉至拱墅区法院。
处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该置业公司同意退还50%定金。
法律依据:
《担保法》、《合同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