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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移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年限合并计算
来源:张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3
浏览量:686

非法转移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年限合并计算


【承 办 人】: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 张平

【案情简介】

某日,何某等5人急匆匆的来咨询,激动的将A公司的起诉状和仲裁裁决书递给律师,然后就迫不及待、滔滔不绝的你一言我一语的讲起来。由于何某等人比较激动、语速较快且5个人各说各的,听得工作人员一头雾水,工作人员遂示意何某等人先暂停一下,平复一下情绪,由众人推举一个人来叙述问题。何某在大家的指定下开始慢慢述说:原来何某等人在王某和俞某合股的A公司工作,后来在出货过程中发现公司的名称变成了B公司,但由于管理人员、工作地点、机器设备等待均未变化,所以就没在意。20119B公司与何某等人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20128月底B公司贴出公告称由于环保不达标被环保局要求整改,遂不再与何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因经济补偿金问题产生纠纷,B公司认为只需赔偿在B公司期间的经济补偿金,而何某等人认为在A公司与B公司的年限应合并计算,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何某等人遂诉之劳动仲裁并获得支持。现B公司不服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过程和结果

承办律师与何某等5人详细交流后告知:由于裁决书未查明何某等人在A公司的工作情况以及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关系等,因此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有可能被一审法院推翻。何某等人顿时又开始情绪激动起来:“难道我们就这样白干了这么多年?”、“不能便宜了公司,不行我们就把事情闹大”。承办律师及时打消了他们的一些极端念头,并告知既然已经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且已经获得法律的初步支持,那么就应当坚持走下去。虽然目前现已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两公司之间的关系,但并不代表之后调取或搜寻到的证据不能证明这一点。既然管理人员等不变,应当会存在一些蛛丝马迹,因此应当全面审查何某等人与两公司之间存在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等),并探究两个公司及股东之间的关系。

由于何某等人无法从工商、公安等部门调取么相关证据,因此承办律师从上述部门调取证据后并结合所知事实得知:何某等人从2007年开始王某和俞某合股的A公司工作(各占50%),201111月王某和俞某协议将公司解散并201210月注销。20103月份,林某(王某的妻子)和王某龙(王某的侄子)成立了B公司,林某占90%的股份,王某龙占10%的股份。20111月,林丽真将90%的股份转让给陈某。20119月,B公司与何某等人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20128月底B公司贴出公告称由于环保不达标被环保局要求整改,遂不再与何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针对以上出现的陈某,何某等人表示,均没有在公司见过陈某,也从未听说过陈某,林某和王某龙了也极少出现在公司,公司的最高管理者、最高决策者是王某。

由于A公司没有与何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交社会保险,B公司虽与何某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却未给何某等人一份,因此何某等人无法提交上述证据。B公司提交了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承办律师仔细审查了该份证据,发现在劳动合同首页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有涂改的痕迹,复印件载明的是“陈某”,但被涂改掉的是谁呢?会不会是“王某”?!承办律师特别将该处记下以便在庭审时核对猜想。

在了解何某等人与两公司情况的过程中,承办律师注意到,何某等人工资的发放方式大多数采取的是转账形式,因此,承办律师特别要求将这些工资记录打印出来。在核对银行工资记录的细节中,承办律师发现:20118月份,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给何某等人发放了工资,之后又连续发放了几个月,但根据B公司的说法,其与何某等人是20119月份进入其公司,二者明显矛盾。

何某等人听了上述分析后,激动的心情才慢慢平缓下来。

庭审质证阶段,B公司提交了关键证据:劳动合同证明何某等人进入公司的时间为20119月,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从20119月份起算;营业执照证明其公司成立于20103月,何某等人不可能于2007年入职其公司;两份厂房租赁合同以证明AB公司的厂房是向其他公司租赁而来以解释为何工作地点未发生改变;设备租赁合同证明AB公司的机器是向其他公司租赁而来以解释为何机器设备未发生改变。承办律师在核查原件的过程中发现劳动合同首页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被涂改的名字清晰可见,正是猜想中的“王某”,承办律师特别提请法庭注意涂改内容并要求法官对涂改现状确认并记载进庭审笔录。法官当庭向B公司发问为何会有涂改的情形,B公司辩称系不小心写错,承办律师认为,既然是不相关的公司,王某也不是B公司的管理人员,为何会写成王某的名字?!结论只有一个即王某是公司的实际管理者、控制者,所以相关人员在书写时才会写成是“王某”或者说B公司为了作伪证将名字涂改。承办律师又针对其他证据予以一一驳斥。

庭审辩论中,双方围绕着“何某等人在两公司的工作年限是否能够合并计算”的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双方辩论观点如下:

B公司认为:何某等人进入B公司时间为20119月,应当从20119月计算经济补偿金。A公司和B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工作年限不能合并计算。

承办律师认为:首先,两公司关联性十分密切,包括工作地点、工作环境、工作内容、机器设备、管理人员等都相同。虽然B公司的股东为陈某和王某龙,但原始股东为林某和王某龙,两人均是王某的亲属,实际上公司的实际控制者、管理者均是王某,这一点可从何某等人的陈述以及B公司提交的被涂改的劳动合同可以看出。假如何某是20119月进入B公司,为什么陈某却给何某发20118月份的工资?这明显是自相矛盾的说法,这一点也佐证了两公司关联性。其次,何某等人系非因本人原因从A公司被安排到B公司工作。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据此,何某等人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本案经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何某等人要求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请求。B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庭审中亦认定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最终,为避免后期执行所消耗的时间和精力,何某等人在二审法院的调解下与B公司达成和解:B公司以一审判决确定金额的八折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当场支付给何某等人。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件非常经典的经济补偿年限合并计算的案件。何某等人虽在仲裁阶段取得了胜诉,但是仲裁中并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何某等人的说法,因此很可能被一审法院改判。承办律师能够细致入微的审查、调取、寻找案件的相关证据,并结合案件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一步一步的将仲裁结果强化、固化,特别是在庭审中能够敏锐的指出对方涂改证据并要求法庭当场固定证据的行为,让法官从内心深处更加确认何某等人的主张,最终为本案获得支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本案中,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尽职尽责,成功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法律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普通百姓安居乐业梦想保驾护航、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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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平
  • 执业律所: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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