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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赔偿促调解 巧妙辩护获自由

作者:乔方  更新时间 : 2014-02-13  浏览量:656

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辩护成功案例
作者  乔方律师

一 、 案情介绍。2012年11月5日22时35分,被告人饶某某驾驶鄂Fx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316国道由武汉市向随州市方向行驶至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淅河镇凡冲村路段时,与对向杨金波 赵倩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杨 赵二人连人带车倒地并被碾压,后饶某某驾车离开现场。事故造成杨金波当场死亡【殁年23岁】,赵倩受伤。赵倩经送随州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30分死亡【殁年23岁】,死亡结果已经随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

二 、 争议焦点。1、 被告人饶某某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量刑是3年以下,还是3年以上7年以下?2 、饶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3  、本案是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赔偿金额是多少?
三 、 各方观点。受害方及控方认为饶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重大交通事故,应当判处3--7年有期徒刑;饶某某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受害方另案起诉,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68579元。被告方认为自己属于一般交通事故,没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可能赔偿86万余元。
四  、律师观点。1、被告人饶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行为人因为客观原因过失造成他人伤亡,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2 、被告人在家庭极其困难的条件下,用车抵偿20余万元,通过保险公司赔偿31万余元,又四处借款6万余元赔偿受害人,已经做到尽其所能,义无反顾;3 、被告人虽然够不上投案自首,但也决不是驾车逃逸,否则,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这样受害人经济会受到更大损失。交警队当时认定为饶某某驾车离开现场。饶某某讲当时是要去报警,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根据当时情况应当是怕报复殴打而离开现场;4 、建议法庭对饶某某按照一般交通肇事犯罪处理并适用缓刑;5 、在律师协调下,2013年3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交通事故赔偿谅解协议书》。
五 、法院判决。上述律师观点得到被害人及控方的肯定后,2013年4月11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 、案件结果。至此,乔方律师的辩护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人民法院宣判后,饶某某立即获得了人身自由,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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