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红律师亲办案例
再婚家庭遗产继承,夫妻转移财产两人共同担责
来源:王东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3
浏览量:665

基本案情

刘大哥、刘二哥、刘小弟系刘老先生的三个儿子。刘老先生之妻田老太早在1965年便已去世。刘老先生与韩女士于1992年底再婚,韩女士带来一个女儿齐小妹(已成年)。刘老先生于1998年福利购得由单位分配的位于西城区A房产,同年又福利购得由海淀区B房产和海淀C房产。韩女士于1999年去世,刘老先生于2001年因病去世。去世后所留遗产一直未作分割。刘小弟曾居住在A房产内,办理产权时登记在了刘小弟名下。之后刘小弟与妻子荆女士调解离婚,A房产遂过户至荆女士名下。最近,两个大哥找到刘小弟要求分割三套住房,被刘小弟拒绝。故诉讼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分割遗产。

被告刘小弟辩称:A房产当年分配使用权时就有我一份,后来我还交纳了供暖费、电力改造费等,房产也登记在我名下,现在房子在我前妻名下,已经不属于遗产范围。

律师说法

刘老先生与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三套房产,计算了两位老人的工龄,并交纳了房款,这三套房产均属于遗产范围。但由于田老太太去世后未分割遗产,故此次诉讼会一并分割。齐女士系刘老先生的继子女,但双方没有扶养关系,所以齐女士不继承刘老先生的遗产。当田老太去世后,其遗产由刘老先生与女儿齐女士共同继承。刘老先生去世后,三个儿子继承刘老先生的房产份额。A房产也系刘老先生的单位福利分房,计算了两位老人的工龄,房款也系老人所出,办理登记手续时因老人已去世故只得登记在刘小弟的名下。因此,这套房的产权仍属于老人所有,刘小弟只是名义上的产权人。刘小弟与妻子调解离婚处分第三人房产的行为是无效的,他们无权在离婚时把该房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更无权办理过户手续。全体继承人应当向荆女士追偿302号房的产权或荆女士以货币形式按市值补偿其他继承人。且由刘小弟与荆女士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三套房产均为遗产范围,并按市值评估价法定继承,四位继承人分别取得其中的1/4份额,获得房产的继承人以货币形式补偿给未获得房产的继承人,且刘小弟与荆女士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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