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律师亲办案例
辩护得力,撤销案件
来源:杨帆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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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得力,撤销案件

案情简介:嫌疑人周某,男,未成年人,以前无违法犯罪记录。2013年寒假期间以勤工俭学形式进入东莞市清溪某电子厂务工。20131128日,工厂隔壁宿舍同事怀疑周某偷了他的手机、现金等财物,与周某在该电子厂宿舍里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同事到隔壁纠集五人先动手殴打周某,继而周某便持刀捅伤其中一人的胸、背部位,受害人被送往医院治疗并鉴定为轻伤。稍后,周某被公安机关拘留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羁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经过:杨帆律师接受周某父亲委托担任嫌疑人的辩护律师,立即着手进行了辩护工作。2013124日会见周某了解案情,为嫌疑人提供了法律咨询意见和辩护思路;然后说服嫌疑人家属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损失,并协助家属与受害人签订《谅解协议》,说服受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再由律师向公安局、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书》请求司法机关撤销此伤害案件,免予追究周某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本律师认为本案中周某所涉的伤害情节显著轻微,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过错,受害人表示谅解嫌疑人的过错,不再控告嫌疑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另外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以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人身危险性小,认错态度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所以本律师建议司法机关撤销周某故意伤害案件,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详述如下:

一、从案件起因方面分析:被害人怀疑嫌疑人偷了他的手机、现金等财物,便无端指责嫌疑人,激起双方矛盾纠纷,进而发生口角争吵及肢体冲突。由此可以说明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是有过错的。

二、从客观行为方面分析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在嫌疑人周某与被害人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被害人最先动手殴打嫌疑人,并纠集同宿舍其他4人共同围殴嫌疑人。在遭到被害方多人攻击情况下,嫌疑人才奋起反抗持刀捅伤说自己偷手机的被害人。

三、从危害后果上分析本案危害不大:嫌疑人虽然捅伤了被害人身体,损害了其身体健康。但是嫌疑人家属及时地、积极地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弥补了受害人的各项费用损失。受害人表示谅解嫌疑人的过错,不再控告嫌疑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因此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得到弥补。

四、从嫌疑人本身来分析,他出生于199652日,20131128日犯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而且他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被抓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经过,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小,认错态度好。

案件结果:东莞市第三市区检察院接受了杨帆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没有批准公安机关逮捕周某的申请。所以公安机关就撤销了周某故意伤害案件,不再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在刑事拘留期满第14天时,公安机关将周某释放出来交给了辩护律师。周某及其父亲深深感谢了杨帆律师的有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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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帆
  • 执业律所:
    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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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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