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盗窃罪
辩护人:邱德可律师
案情:被告人邓某分两次从被害人罗某某家盗得现金共计5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同时被告人邓某退还了全部赃款5500元。犯罪时被告人邓某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辩护: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仔细了解了案情,同时为被告人申请了取保候审并获得批准。江西省盗窃数额大于1500元即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由于被告人邓某盗窃金额为5500元,故被告人邓某已构成盗窃罪;但是被告人邓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照刑法规定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依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此综合全案,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邓某处缓刑。一审判决判处被告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