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然律师亲办案例
酷暑难挡取证之路 汗水凝聚法援真情
来源:赵丽然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0
浏览量:1078

案情:2013624日的早晨,一位中年男子,搀扶着一位年过花甲,拄着拐杖的老人,步履蹒跚地走进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大门。笔者当时正在法援中心值班,得知他们是来寻求法律援助的,便热情的接待了两位。坐定后,中年男子向笔者讲述了发生在那位老人身上的事情。

原来拄拐杖的老人是中年男子的岳父的哥哥,名叫杨**62岁,祖籍是河南,在马鞍山已经居住十几年了。杨**一辈子没有结婚,是个孤寡老人。因此六十多岁的他,还在外面到处打零工。2011年初,杨**在马鞍山**保洁有限公司找到了一份环卫工的临时工作。虽然说工作是临时性的,但1000元一个月的工资按时发放,杨**一干就是两年的时间,刮风下雨从未停歇。

事情就发生在2013219日的那个早晨。从头天夜里开始,马鞍山乃至周边城市就下起了新年后的第一场大雪,道路都被厚厚的积雪封住。那天清晨,杨**和往常一样,5点钟就来到他的工作地点,湖南路国际华城路段。该片区的环卫队长带领环卫工人清扫马路上的积雪,以保证路面的正常通行。7点一刻左右,杨**正在用铁锹铲雪。由于积雪太滑,杨**一不小心滑到在地,当时就坐在地上无法动弹,其中一位工人拿出手机让杨**拨打了家人的电话。在等待家人过来的时间里,环卫队长虽然已向单位领导汇报了此事,但是没有任何一个人赶到现场来。1个小时后,杨**的弟弟杨国珍赶了过来,见他无法动弹,便拨打了120急救将杨**送往人民医院。

经诊断,杨**的左股骨已经骨折,需要作左人工全髋骨置换手术,费用将近40000元。杨**的弟弟杨国珍找到单位请求他们先垫付手术费和医药费。单位在医院缴费窗口支付了大部分费用,并将杨**的身份证拿走,直至一个月后才归还。

**的手术比较成功,住院了30多天后,虽然行动还要靠拐杖支撑,但毕竟已经能够自己活动了。为了减少花费,在他的强烈要求下家人办理了出院手续。此时的杨**失去了部分劳动能力,再加上年迈无子,日后的生活来源成了难题。在出院后,杨**的家人找到**保洁公司,希望能够协商解决杨**以后的生活费问题。但是该单位认为杨**没有遵守劳动规则,与单位无关。单位出于人道主义已经支付了手术费,其他的费用不会再承担。

4个月过去了,杨家人多次找单位协商均被挡在门外,协商解决的希望彻底破裂了。在走投无路的时候,有人给他们建议,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那里是专门为农民工、困难群众、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免费打官司的地方。于是杨国珍的女婿赵某带着如今已经残疾的杨**来到了法律援助中心,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工作情况:法律援助中心对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杨**符合法律援助受援人的标准。办理了相关手续后,笔者通过仔细询问,发现杨**和其家人对法律常识了解甚少。杨**虽然与**保洁公司建立了雇佣关系,但是没有任何书面手续。单位仅给杨**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马鞍山公司投了一份意外保险。在此事发生后的多次交涉中,他们都没有搜集和保留证据的意识,以致目前他们手头除了病历资料和少部分的医药费单据外,再无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看到这位老人身体残疾,拄着拐杖,但是仍然面带慈祥笑容,笔者不禁有些触动,希望能够找到充分的证据,帮助他们维权。

根据他们的讲述,首先需确定杨**与马鞍山**保洁公司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这个基础法律关系。之所以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是因为杨**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不适用《劳动法》调整,需按照有关雇佣的法律规定来调整杨**与其单位的关系。如果能获得意外保险的投保凭证,就能够证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

第二,在雇佣关系存在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证明的是杨在工作中受的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只要证明杨**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的伤,就可以要求**保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具体赔偿项目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后续治疗费等,数额需要在伤残鉴定之后才能确定。

整理好办案思路,接下来最关键的就是调查取证。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意外保险凭证、在场环卫工人的证言、杨国珍的证言、120急救记录和医院的病历、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出入院小结。如果搜集到上述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证明目的。

于是,在酷暑难挡的七月,笔者同杨**的侄女婿赵某开始了调查取证的漫漫之路。

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笔者得知,**保洁公司作为投保人为杨**投了意外保险,在今年的3月份有过出险记录,保险金10000元。投保人提供了出险人的账户,保险公司已经将此10000元打入出险人的账户。听到此消息后,赵某大为骇然,杨**不识字,根本就没有什么银行账户,而且他们根本就没有收到10000元的保险金。看来此事又复杂了一层。笔者仔细回忆赵某的叙述,似乎赵某曾经提到单位派人在医院交了费之后拿走了杨**的身份证,一个月后才送还。单位是不是用杨**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代杨**在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金。这个猜测被证实已经是在10月份的法庭之上。保险公司口头告知笔者上述事实,但并不协助取证。经过笔者的再三交涉,仍然无法获取该证据。不过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关且取证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虽然此行没有获得书面证据,但是笔者也找到了重要的线索,作为申请调查的理由。

接下来需要找到事发时在场的环卫工人,进一步了解当时的具体情况。729日上午10点,笔者同杨的侄女婿赵某来到杨**的工作地点。有几个环卫工人在树下休息。笔者上前采访了几个环卫工人,他们都对此事记忆犹新,在谈话中均讲到当时下雪路滑,杨是在上班的时间铲雪时摔倒的。但是当笔者提出让他们作证的请求时,都借口推脱。

是的,他们同杨**一样,都是弱势群体,很可能因为此次作证,工作就丢掉了。我们不能用牺牲他人的利益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间已近中午,烈日当头,笔者坐在路边的花坛上,一筹莫展。这时环卫工人已经换班,来了一位女工人芮某,50多岁。她知道了我们的来意后,表示当时就是她拿出自己的手机让杨往家里打电话的,她可以作证。笔者喜出望外,立即向芮某核实了当时情况,并记录了她的口述作为证词,由芮某亲笔签字确认。笔者试探地问道愿不愿意出庭,芮某表示,老人都跌成这个样子,至今都没得到赔偿,太让人同情,自己不会冤枉谁,但是知道什么就说什么,如果要出庭我也会去的。多么质朴的话语,人间自有真情在!

在马鞍山紧急救援中心,急救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可以打印急救单,但是不予盖章。可是不盖公章的急救单从证据形式上看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有证据等于没有。交涉了多次后,在开庭的前一天上午终于调取了盖有公章的120急救记录。急救记录上清楚的显示拨打120急救的电话号码、时间和事故地点。

这段时间,笔者同时也在指导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马鞍山市江东司法鉴定所鉴定,杨**的伤残等级为捌级,确定了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和后续治疗费数额。

案件审理情况:经历了一个月的时间,搜集并整理好上述证据,笔者作为杨**的代理律师将马鞍山**保洁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8万元。1010日上午8点半,花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调查中,**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自认了杨**是该单位的员工,但认为杨是在打扫范围之外受的伤,与单位无关。针对对方的答辩,笔者充分列举了芮某某的证人证言、杨国珍的证人证言、120急救记录、急救发票等各项证据,基本还原当天发生的事实情况,证明杨是在自己承包的路段因铲雪导致的受伤,符合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条件。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从事雇佣活动”的定义并不局限于授权范围,只要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关系的,都应当认为是从事雇佣活动。法官在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要求**保洁公司庭后提供意外保险的投保和出险凭证,宣布休庭。

案件结果:本案经主审法官数次调解,124日,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马鞍山**保洁公司在一个月内支付95000元赔偿费用,如逾期不支付,则按120000元赔偿费用执行。

笔者后语: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但是作为弱势群体,维权之路道阻且长。一个国家体现社会的进步并不在于经济发展的迅速,而是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度和保护度。我国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正是向弱势群体伸出的救援之手,给他们打开一个通向公平正义的窗口。虽然本案在获取证上困难重重,但我们也从中感受到了一种正能量的温暖,社会成员的互相帮助,是现代社会多么缺乏的品质。作为执业律师,我们应当将正能量传递下去,尽社会责任,努力维护社会的法治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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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后语: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但是作为弱势群体,维权之路道阻且长。一个国家体现社会的进步并不在于经济发展的迅速,而是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度和保护度。我国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正是向弱势群体伸出的救援之手,给他们打开一个通向公平正义的窗口。虽然本案在获取证上困难重重,但我们也从中感受到了一种正能量的温暖,社会成员的互相帮助,是现代社会多么缺乏的品质。作为执业律师,我们应当将正能量传递下去,尽社会责任,努力维护社会的法治正义。

作者: 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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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丽然
  • 执业律所:
    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5*********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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