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核人:某市运输公司
被申请人:某油田进出口公司
2013年9月30日12时许,某市一家运输公司在在运输凝析油途中,油罐车发生侧翻,倒入路边沟内。在供油单位组织吊车起吊侧翻油罐车时,发生火灾,烧毁油罐车和吊车各一台,无人员伤亡,同时造成部分农田被泄漏油品污染。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作为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认定:此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油罐车底盘,火灾原因系电瓶短路打铁引燃凝析油发生火灾。
运输公司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火灾事故原因复核申请,并委托曹刚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曹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在经过对现场实地察看,和火灾现场情况的综合分析,认为原认定结论存在明显错误,作为受灾人的运输公司不但无法依此结论获取赔偿,还有赔偿他人损失的风险,故曹刚依据事实和法律向复核机关提出火灾复核建议,因理由和根据充分,最终,火调查复核机关采纳了曹刚律师的意见,撤销原认定,重新认定火灾原因为:此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油罐车底盘,火灾原因系起吊作业过程中防护措施不当,电瓶线路短路产生火花引燃凝析油导致火灾。
最终,组织起吊作业的供油单位赔偿了运输公司的全部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