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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涉嫌故意伤害获无罪释放

作者:刘庆才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2-05-30 09:45 浏览量:402

案情简介:吕某系来桂务工人员,2009年的一天因一起重大伤害案(多人受伤害,社会影响重大)牵连而被刑事拘留,其家属获知这一消息后万分焦急,急忙赶到桂林,通过电话联系,与我见了面,通过交谈,其家属最终信任我,委托我为吕某提供法律服务。(事情办好后,其家属告知我,在委托我之前已经约见了几个律师,最终还是觉得我专业、实在,值得信任而决定选择我)

接受委托后,我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吕某,了解所涉案情。通过认真听取其陈述,我了解其很可能没有参与该伤害,并且在交谈中,其反复强调自己确实没有故意伤害,甚至连该案怎么发生的都不知道,而且在公安机关对其调查讯问时也着重强调了,也详细说明了自己案发时不在现场而在别处工作、休息的时间过程,要求我帮助其洗清冤屈。

会见后,职责使我不敢存在丝毫怠慢,我立即电话联系办案公案机关,预约时间与办案人员会见,在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面谈时,我提出了法律意见,请求认真调查,核实疑点,不能冤枉吕某。在听取了我的意见后,办案人员再调查后仍旧答复我,吕某确实存在犯罪,他们已掌握了确凿证据,决定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吕某,我的意见未被有效采纳。

获知情况后,为了确实不冤枉吕某,我再次到看守所会见,从吕某交谈中获得的情况跟上次基本一样,吕某还是认为自己没有犯罪,拘留他是天大冤枉,强烈要求我依法帮助他。

本着对案件和委托人负责的态度,我多次奔走于公安、检察机关,认真阐明我的意见,也许是我的一再坚持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在审查批准逮捕时一反惯常做法,十分谨慎,除认真审核报逮捕的书面材料外,还进行了认真、详细调查,在证实吕某确实未参与该犯罪时,检察机关依法做出了不予以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公安机关立即执行,吕某最终获得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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