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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芳律师亲办案例
数罪并罚仅获刑一年三个月,律师辩护起关键作用
来源:陈新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06
浏览量:1093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22日,被告人林华、林敏(均为化名)伙同同案人“海”(另案处理)策划经营“六合彩,,非法揽注猜码活动以从中牟利,由被告人林华提供经营场所,林华和“海”负责收受押注,林敏负责将押注金额报给“上线”。

同月24日晚,被害人崔平受“张老板”(另案处理)之雇来被告处猜码押注,押注金额计32000元。被告人林华、林敏等获利人民币320元。同月27日晚,被害人崔平受“张老板”之雇再次到该套房内,口头向被告人林少华、林燕敏等进行“六合彩”猜码押注,押注金额计人民币67515元。待开奖后,被害人崔平未中奖且无钱支付当晚的全部押注,被告人林华、林敏遂把被害人崔平控制在套房内,等待“张老板”前来付款。等不来“张老板”,林敏动手殴打崔平头部,同月28日,被告林华、林敏纠集林明将崔平带入树林进行殴打,两度将其控制在宾馆,在寻找不到“张老板”后将崔平放行。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崔伟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公诉机关以被告林华、林敏犯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6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陈新芳律师作为被告林华的辩护律师,为其进行刑事辩护工作。

【争议焦点】

刑事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在于罪名的认定及刑罚的确定。本案中,被告林华涉嫌非法经营罪和非法拘禁罪,在律师介入代理后,最终刑期将为多久?是本案的关注焦点。

【办案掠影】

刑事辩护意见可以从各个可行的角度进行阐述,任何有利的细节都会给最终的判决结果造成影响。刑事辩护,是一项绝对考验律师办案能力的工作,有经验的刑辩律师往往能够抓住案件的关键点展开辩护,而且因具有丰富的出庭经验,对于法庭及主审法官的审理流程及侧重点有比较清晰的认识,更易让法庭认可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

能够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是刑事辩护酌情减轻刑罚的一个重要方面,陈新芳律师首先从这一点出发,在会见当事人林华及其家属之后,建议他们积极赔偿造成受害人崔平的人身损失,并争取崔平及其家人谅解,这样不仅可以体现被告林华的悔罪态度,也可看出林华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解决问题,可改造和教育的空间仍然很大。

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和庭审的开展,被告林某积极配合公诉机关及法庭各项调查审理事宜,促使庭审顺利进行,在陈律师的指导下,因其表现良好,陈律师在阐述辩护意见的时候就更有说服力。对于被告林平的非法拘禁罪,陈律师经过多方查证,认为林华没有对被害人事实殴打,不具备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情节,非法拘禁时间不超过24个小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且被告林华自愿认罪,应予以从轻处罚。对于非法经营罪,被告林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和认罪态度良好,一时受利益驱使,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真诚致歉最终获得受害人谅解。综合以上种种辩护意见,陈律师恳请法院减轻被告林华惩罚。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调查和审理,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林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林某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两大罪行:非法经营罪和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本案林华同时犯有上述两大罪行,且犯罪情节较严重。但经过律师介入处理之后,仅获刑一年三个月,可见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作用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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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新芳
  • 执业律所:
    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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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3*********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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