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长征律师亲办案例
T某盗窃涉及引诱犯罪从轻处罚案
来源:陆长征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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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某因涉嫌盗窃被逮捕后,其家人找到律师咨询案件的定罪量刑等问题。律师分析后认为,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联合作出的《关于办理盗窃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辽高法(1998)22号)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264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盗窃数额属于特别巨大,且多次盗窃。如果不能赔偿和交纳罚金,刑期会高于10年以上。 北检刑诉(2009)7号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赵某、T某、孟某共同盗窃3起,赵某、T某共同盗窃作案6起,赵某、T某盗窃物品折合人民币73423元。所盗物品大部分被挥霍,五菱之光汽车返还被害人。 在会见T某后,得知价值43500元的五菱之光汽车是赵某通过盘锦狱友“老七”介绍一个收车的,他摩托车不收,收大车(指轿车、面包车)。“老七”,找赵梦达说有要车的,让偷台五菱之光给10000元钱。交货到那就被抓了。后来听办案人说收车的是警察。 2008年11月,律师向B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T某盗窃一案的几点意见》。《意见》指出辩护人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和会见T某笔录,发现本案有可能存在犯意引诱(诱惑侦查)和教唆犯罪问题。 建议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应更换办案单位补充侦查。 一、关于在侦查阶段存在是否存在引诱犯罪的问题。 赵某、T某平时主要是盗窃价值小额的摩托车,盗窃数额巨大的汽车的行为是由他人的引诱而发生的。如果是警察,就存在有警察参与了犯意引诱(诱惑侦查)。如果犯意引诱(诱惑侦查)成立,所发生的数额就不能作为盗窃罪客观方面,不应认定为其他犯罪数额内。而且唐云华和赵梦达在公安人员操纵下进行的盗窃行为一切都在公安人员的监视之下,事实上并没有危害社会。 二、遗漏犯罪嫌疑人刘某的问题。 《抓获经过》:特情举报有一辆五菱之光汽车将要在盘锦交易。民警赶到盘锦市双台子区将赵某、T某抓获,经讯问二人供述了犯罪事实。 引诱犯罪是指: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也就是说没有任何犯罪意图,也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由于他人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也可使其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犯意,进而实施引诱人期望发生的犯罪行为,这就是引诱犯罪,实质上也就是教唆犯罪行为。 在“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中,诱惑者主动引诱或鼓励无犯意的人犯罪,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犯罪,从刑事实体法角度分析无异于教唆犯或从犯,其行为不但导致了自己犯罪,而且制造了另一个犯罪,所以应当对后果承担责任。 特情一般指线人,利用特情破案需要先行在公安机关备案,而且适用的范围仅限某些高度的隐蔽性、组织性以及高超的反侦查手段类型案件如贩毒、行贿、伪造货币、组织卖淫、网络犯罪。本案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件,显然不适用特情破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发出了《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事前在被使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介入侦破案件时,有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人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特情引诱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具有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一种情况是数量引诱,行为人本来只是有实施数量较少的毒品犯罪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显然,即使在允许运用特情侦破的毒品案件在定罪量刑上也适用相应的宽大政策从轻处罚。 三、犯意引诱(诱惑侦查)属于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诱惑者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学界称之为“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这种诱惑侦查的主要特征是,被诱惑者原本是没有犯罪意图,在强烈的诱惑下实施了犯罪为。 特情破案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即不能引诱、强化他人的犯意。本案中这种诱惑侦查行为超越了法律的底线,有违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宗旨和目的。 在犯意引诱型的犯罪中,侦查机关获各证据属欺骗所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凡是非法获取的口供不应作为证据使用”。通过犯意引诱行为人实施犯罪而获取证据,是严重违反以上程序性规定的侦查行为。侦查人员通过引诱使行为人逐步具有犯罪意图,从而实施犯罪,而获取其犯罪的证据,属于明显的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的证据,这样的证据是不应有任何效力的。 B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08第54号《补充侦查决定书》,其中第一项要求进一步查明盘锦刘某和叫“老七”的人是否指使赵某等人盗窃五菱之光汽车他们来收购。某派出所作出说明:本案所涉及的刘某和叫“老七”、义县张某均未能找到。 开庭时,律师再次向法庭表达了相关证据表明本案存在利用特 情犯意诱惑侦查问题、犯意诱惑侦查属于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所发生的盗窃数额不应计入本案定罪量刑之内的辩护意见。 B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T某有期徒刑十年。 小结:虽然法院对律师本案存在利用特情犯意诱惑侦查、犯意诱惑侦查属于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认定在犯罪数额内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辩护观点以没有证据支持为由没有直接采纳,但将作用同等的T某认定为从犯并在没有退赔和交纳罚金情况下判处T某有期徒刑十年,说明辩护意见在某种程度上对判决结果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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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陆长征
  • 执业律所:
    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1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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