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长征律师亲办案例
W某盗窃降低涉案金额判处拘役案
来源:陆长征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08
浏览量:479
2007年3月中旬,W某因与他人一同盗窃本单位搅拌加热用导热油而被执行逮捕。W某亲属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并述说按照企业规定,如果判处有期徒刑哪怕是缓刑,孩子工职难以保住。 在会见W某时,W某陈述所盗窃的导热油有新旧之分、存放两个临近的位置。新导热油是没有使用过的备用油;旧导热油是使用过维修时排放回收但经过处理后仍然可以利用。但因数量有限,加工成本较高,基本没有重复利用价值。律师预感到,新旧导热油的评估价值不应当相同。如果有所区别,会降低案件数额,为案件的处理减轻压力。在知情人陪同下,律师到W某单位查看了导热油的存放位置,确认分别存放而且旧导热油存放靠墙山位置回收时有污染墙面和并排排列的油桶出现空缺的情况,并嘱咐随同人找人对两个存放位置进行了拍照。 在照片洗出后,2007年5月30日律师向公诉机关承办人提交了 《关于W某盗窃一案的几点意见》,建议公诉机关补充调查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附现场照片。主要观点为: 一、关于所盗窃导热油是否为使用过的旧油还是储备的新油问题。 二、关于所盗窃导热油的评估基础价格及涉案价值问题。 三、关于对案件证据进行补充侦查问题。 四、如果W某所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建议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处理。 公诉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重新委托物价部门对涉案物品进行评估。对旧油部分的价值按成新率35%计算后,降低涉案金额。 因涉案金额的减少和W某具有从犯、自首等其他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采纳了律师对W某适用拘役刑的建议,判处W某拘役三个月。W某释放后,重回单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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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长征
  • 执业律所:
    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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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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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1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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