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长征律师亲办案例
Y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来源:陆长征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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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公刑诉字(2008)300号起诉意见书称,经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Y某等有下列犯罪事实: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组织罪、2、涉嫌聚众斗殴罪、3、涉嫌故意伤害罪,4、涉嫌强迫交易罪,5、涉嫌寻衅滋事罪,6、涉嫌敲诈勒索罪、7涉嫌非法经营罪,8、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9涉嫌盗窃罪。 因Y某被列为头号主犯,需要对其涉案成员的所有罪行承担责任。 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作出《关于办理Y某等涉黑案件的情况汇报》。律师经三次与承办公诉人交流沟通意见,被告人Y某所被盘兴检刑诉(2008)287号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从九项减为四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 法庭审理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在盘兴检刑诉(2008)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川的四项犯罪中的强迫交易和盗窃两项犯罪没有异议,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敲诈勒索两项犯罪不予认同。 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一般共同犯罪,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敲诈勒索罪提出指控,属于定性不当。为被告人Y某作构成强迫交易犯罪从轻处罚和构成盗窃犯罪,免予处罚的辩护意见。 X区法院判决:Y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小结:因为本案有领导定案和涉黑指标因素影响,部分意见未被采纳。但量刑结果从轻,如果四项罪名成立,有前科的Y某刑期可在十年以上。从律师辩护角度,罪名从九项减为四项,就已经是成功。如果按起诉意见书九项罪名移交,再拿掉就很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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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陆长征
  • 执业律所:
    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1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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