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长征律师亲办案例
B某诈骗二审改判缓刑案
来源:陆长征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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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检刑诉(2009)56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B某2008年7、8月间,经他人介绍与M某相识,由M某招收需要办理驾驶证的学员,B某负责到Y市办理驾驶证。2008年9月至2月间B某先后从M某和学员手中收取办证费共48000元,并为7名学员办理了假驾驶证后逃匿。 L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09)L基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判处B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B某不服提出上诉。 律师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B某构成诈骗犯罪没有异议。 辽河人民法院在(2009)辽河基刑初字66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B某构成诈骗罪,辩护人予以认同。 我为上诉人B某作有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 二、B某收取代办费之处并没有诈骗故意,本案属于转化型犯罪。 1、根据上诉人B某供述和M某等证人证言,B某确曾为20左右人办理过有效的驾驶证。 2、B某为学员提供车辆并组织练车投入了约1万元的资金,并向驾校支付过6名部分学员的学费。 3、在后期因驾校限制继续招收来自外地的学员,又因学费被车辆事故所占用无力归还才导致B某办理假证搪塞和关闭手机逃避返还代办费其行为转化为犯罪。 4、对于作出的7个假证所涉及的数额,不存在异议。其他多数学员的学费是否返还问题及所涉及的数额,具有不确定性,有待商榷。 三、上诉人B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上诉人B某主动认罪,而且态度诚恳,具有悔罪表现。 2、上诉人B某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次犯罪。 四、被害人逃避严格考试的意图,对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 应当说驾校在盘锦有很多,而且学费价格甚至低于所交纳的数额。本案的被害人只所以愿意舍近求远并出高价到外市考取驾驶证,具有利用外市驾校考试不严格、不正规的违规做法逃避严格的驾驶技术和理论考试的明显意图。被害人的逃避严格考试的行为,为促成本案的发生创造了契机。 五、B某亲属在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下,表示代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作出赔偿并交纳罚金的强烈愿望。 在开庭前,B某亲属已经通过辩护人表示有意代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作出赔偿并罚金,为B某适用缓刑创造条件。 六、辩护人注意到在二审期间,部分被害人写出书面材料,要求法院帮助追回钱款,并希望在获得赔偿后判处B某缓刑。 辩护人希望上述被告人亲属和部分被害人的强烈愿望得以实现,不但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与利于上诉人今后的教育改造。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B某所具有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被害方具有一定的过错的情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在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后,请宣告B某缓刑。 一审结束后,部分被害人向律师提出赔偿问题。律师建议被害人联合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要求获得赔偿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材料,被害人给予配合。 L中级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家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和交纳罚金后,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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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陆长征
  • 执业律所:
    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1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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