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犯罪被判罚金 妻子能否诉请分割财产
案情:陈某与王某与2004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2013年2月,丈夫陈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生效后,妻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以保留自己财产用于抚养未成年的子女。
分歧:夫妻一方因犯罪被判罚金,另一方在未起诉离婚的情况下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妻子王某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刑责自负原则,陈某所承担的罚金应当以其个人财产为限,不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留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不离婚条件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种情形是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案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故王某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罚金刑的实施是犯罪分子个人的犯罪行为所致,属于犯罪分子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因此,罚金应当以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为限,不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其他成员财产,这也是罪责自负原则的内涵。这一基本刑罚原则为夫妻一方因犯罪需承担罚金时另一方为维护个人或家庭财产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奠定了理论基础。
2、物权法的九十九条规定,有重大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不解除共有关系而分割共有财产,但物权法未对“重大理由”作出具体规定。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仅列举了两种情形,但这不排除具有其他“重大理由”时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未明确规定一方因犯罪承担罚金时另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绝不意味着排除此情形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刑法原则已为此情形下赋予婚姻当事人请求权奠定了理论基础,民事法律应当给婚姻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途径,赋予此情形下婚姻当事人不解除婚姻关系状况下保护自己财产或家庭财产的权利。
3、从私法优先原则上讲,刑法设置罚金刑的目的不在于保证国库收入,而在于通过金钱惩罚的方式遏制犯罪行为。在夫妻一方因犯罪需承担罚金时赋予另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体现了有限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婚姻法严格限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在于维护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的稳定性,本案情形下赋予婚姻当事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与这一立法目的并不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