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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22年未办手续 收养关系诉请获确认
来源:刘荣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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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22年未办手续 收养关系诉请获确认

案情:武某夫妇均为1956年出生,婚后两人未能生育。19919月,经多方打听,武某夫妇从外地收养了一个名叫媛媛的4岁女孩,并经其父母书面同意。此后,媛媛由武某夫妇抚育成人。2009年,媛媛大学毕业后,在外地找到工作,并在当地结婚成家,婚事由武某夫妇操办。结婚后,媛媛因为工作较忙,加之自己也生育了小孩,很少回老家探望养父母。时间久了,武某夫妇害怕养女将来不认自己。几番思考之后,武某一纸诉状将媛媛告上了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媛媛之间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由原告于19919月收养并抚养成人,有当地基层组织、被告生父母、同村组的邻居的书面证明等作为印证,同时自己也认可,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虽然双方未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但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符合我国收养法的立法精神,是我国农村一种道德风范,是值得提倡的公序良俗,且该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实施前,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收养关系成立。

案件评析:199241开始实施的收养法的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要求收养关系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后才成立,如不登记则不成立收养关系。

但是,目前社会上仍存在大量未登记的收养,尤其是收养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大多数是双方合意,将子女领回抚养。这种收养尽管在法律上不成立收养关系,但对于三方当事人、周围群众都认可的这种符合民俗习惯的事实收养行为,不能因其未办理收养登记而简单底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原告因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似乎并不成立。但该收养行为发生于19919月,当时收养法尚未实施,对这一收养行为不具追朔力。本案原告收养20多年的基本事实已得到当地基层组织、亲友、群众的公认,故双方虽未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但已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需指出的是,收养法规定收养人的基本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对被收养人也作了相关的限制。在具体收养时,最好事先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以免收养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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