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锦熤律师亲办案例
赠与的房产能要回吗?
来源:吴锦熤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22
浏览量:809

【案情】

李师傅今年70岁,因无子女便按照习俗认了远房亲戚的女儿李小姐为女儿,李师傅于2007年在北京东城区购买了一处房产,李师傅看李小姐对自己孝敬有加,便于20088月份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给李小姐。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李师傅一直在该房内居住。20095月份,李小姐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李小姐的母亲拿着赠与合同索要该房产,要求李师傅办理过户手续。李师傅以李小姐已去世,自己经济条件差为由拒绝办理过户。双方协商不成,李小姐的母亲将李师傅起诉到法院,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并腾退房屋。

法院认为:虽然李师傅和李小姐已经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因为赠与财产尚未交付给李小姐,李师傅仍然居住在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李师傅有权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现在李师傅明确表明撤销赠与,没有违反国家的规定,因此法院驳回了李小姐母亲的诉讼请求。


【分析】


成都房产律师吴锦熤接到的关于房产赠与的咨询中,有绝大部分是关于赠与是否能反悔的问题。房产赠与不外乎就是以下几种情形:

一.房产赠与已过户

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随着房产登记的转移而转移,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经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赠方同意也不是没有要回的可能。

二.房产赠与已公证,但未过户

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一旦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那么要撤销也是很难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销,撤销公证赠与也是可以通过公证来撤销的。

三.房产赠与未过户

这种情况是指只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未进行公证也未过户的情形。赠与合同在《合同法》中特殊之处就在于在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而不负相关责任,因此给受赠人带来了不确定性。

四.法律规定不能撤销的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与此同时附义务的赠与也是不能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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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锦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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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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