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曹*峰
代理律师:何瑞华
案号:(2013)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59号
案情简介:曹*峰于2012年10月份开始向张*文出售煤炭,经双方结算确认,由张*文支付1684000元煤炭款,2013年7月17日,张*文向曹*峰支付了1384000元,剩余30万张*文承诺在2013年10月31日前付清,张*文并于当日立下《协议》与《欠条》。后张*文并没有如约履行还款,因曹*峰远在内蒙古很难亲自处理该欠款纠纷,于是委托本律师帮忙处理。接受委托后,何律师迅速整理案件材料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立案,并密切关注案件进程。庭审过程中,综合考虑到曹*峰与张*文有长期的生意往来关系以及后续执行问题,何律师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让张*文尽快支付曹*峰30万元欠款。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现张*文已经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将第一笔款项支付曹*峰,曹*峰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十分满意。
律师点评:在生意往来过程中,应当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包括:送货单、售货单、收款收据等,如果前期并没有以上材料,在对方拖欠货款的情况下可以就所欠货款事宜订立新的协议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以及欠款事实作为补救。如果发生对方拖欠货款的情况,应尽快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