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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认购纠纷

作者:马冲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1-19 22:45 浏览量:675

20137月,市民马小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位置、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由于马小姐认购的房屋还处于开发初期,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马小姐依照认购协议,向房开公司支付了5万元的认购金。20139月,马小姐收到房开公司的书面通知:该房产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此同时,房产公司表示由于整体楼市房价大幅上涨,所以马小姐之前订购的房屋房价也由之前约定的每套85万元左右,上调至100余万元。若马小姐在15日之内不能按房产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对此,马小姐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马小姐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委托律师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在交易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开发商将向购房者们作出巨额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中某房开公司在认购协议签订完、购房者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后,却提出了大大超过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导致购房者缔约机会的丧失,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最后,法院参照房产公司向购房者发出的通知中的售价与原认购价的差额,酌情确定了赔偿标准。马小姐获得了15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已支付的5万元认购款也如数返还。

律师点评:商品房认购纠纷相当复杂,一般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违背认购协议的约定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并不包括强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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