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律师亲办案例
上海律师刑事申诉
来源:杨永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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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陶春侠,女,汉族,1977年6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祈集乡祈集村陶东队26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里亭村513号。系被告人顾敦淳妻子。电话:021-57636069,13621618445。 申诉人:顾明德,男,汉族,1949年6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里亭村513号。系被告人顾敦淳父亲。 申诉人:陈云琴,女,汉族,1954年3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里亭村513号。系被告人顾敦淳母亲。 申诉人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告人顾敦淳从轻量刑,并撤销罚金刑罚。 事实与理由: 一、 本案一、二审判决情况。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在(2009)闸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中查明:2008年5月起,李超亚雇用韩加印、顾敦淳两人销售假烟生意,韩加印负责搬运假烟,顾敦淳负责驾驶车辆。同年10月26日,根据李超亚的指令,在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浪路220号仓库内搬运假烟准备运往闸北销售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各类假烟13111条,经相关部门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1967050.2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超亚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二、被告人韩加印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顾敦淳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韩加印、顾敦淳以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申诉人申诉理由如下: 1、一、二审程序违法。 程序违法之一,在本案案发后,主犯李超亚立即被取保候审;程 序违法之二,本案被告人李超亚告知申诉人顾敦淳在看守所上诉后。申诉人进一步打听到顾敦淳上诉时间是2009年3月18日,同月20日聘请律师前往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要求会见被告人顾敦淳。看守所告知律师,看守所还没有得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换押通知,律师不能会见。可本案的二审判决于2009年3月25日即已经作出,这就剥夺了顾敦淳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一、二审程序违法。 2、本案存在严重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本案的主犯李超亚,一直阻止韩加印、顾敦淳及其家属聘请律师。 在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李超亚反复跟申诉人讲,自己聘请律师花了39万,事情肯定会摆平,韩加印、顾敦淳两人肯定会没事儿,自己李超亚现在不是哺乳期已经过了,还有人身自由,在看守所外面吗?韩加印、顾敦淳上诉后,李超亚又找到申诉人,要求申诉人做顾敦淳的工作,要顾敦淳不要上诉了。李超亚还跟申诉人签订车辆钱款协议,明确提出如果顾敦淳上诉,则车辆钱款停止支付。这再次表明李超亚再三阻止韩加印、顾敦淳及其家属上诉、聘请律师。本案存在严重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况。 三、 本案量刑失当,严重不公。 本案的审判结果,对主犯李超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对韩加印、顾敦淳两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我们了解李超压的哺乳期是2009年1月到期。法院工作人员口头告知申诉人,被告人李超亚属于哺乳期间,适用缓刑, 可判决书里面为什么不能体现,这不能不让当事人及其家属强烈怀疑里面的暗箱操作。这种对主犯缓刑、从犯服刑的判决,等于是叫韩加印、顾敦淳两人当了替罪羊,两人比封建社会的窦娥还冤。这种冤假错案,在追求司法公正、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今天,是老百姓如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的。而且,顾敦淳也是受韩加印雇用,从韩加印手里拿工资,听韩加印指挥的。现两人判处一样的刑罚,也让人不解。 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审程序违法、存在严重徇私舞弊、枉法裁 判、量刑失当,严重不公,大大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难以令本案被告人及家属心服口服。 故此,现特提出申诉,请求及时公正处理。 此致 申诉人: 200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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