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建龙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某受贿案二审裁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现被作不起诉处理
来源:丁建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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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江苏刑事辩护律师丁建龙担任二审辩护人的张某某受贿一案,经W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中的张某某是W市下属某市国土资源局的局长,公诉机关指控其在担任局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向收受开发商、工程公司等单位和个人人民币共计74万余元,要求一审法院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案经过一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受贿共计74万元,以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二十万元。判决宣告后,张某某不服,遂向W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某某上诉后,其亲属委托江苏刑事辩护网首席辩护律师丁建龙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丁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后当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张某某,听取其关于案件的陈述,着重听取其关于所收的钱财并非贿款,而是其亲属与他人合伙做生意的赢利所得分配,其本人并未为他人谋取过利益的陈述。在听取其辩解的意见后,丁律师又到二审法院查阅一审的侦查卷宗和审判卷宗,详细了解本案的通过侦查所获取的证据以及一审的审理和开庭情况,在获取这些材料并分析后,丁律师认真草拟了二审辩护意见,主要认为:1、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张某某所收取钱财这些单位和个人均与其近亲属有生意往来,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做生意是假,只是受贿的幌子,实际并无存在做生意的事实。丁律师认为,根据侦查机关调查的证据和辩护人调查的书证均证实,张某某亲属成立的德成投资开发公司与所谓行贿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均有合作合同、汇款凭据、发票、施工合同等存在实际的业务往来,可以证实德成公司和这些单位和个人具有生意往来的事实,因些,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缺乏证据的支持,理应当撤销。2、本案的定性,从本案客观情况来看,本案的全部74万元欠款,均不是权钱交易的客体,受贿罪本质是权钱交易,也就是拿钱买权。然而本案来看,所有行贿的人均与张某某之间不存在张某某职务范围内业务关系,也不存在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或利用其职务的影响为行贿谋取过利益。在此基础上,丁律师将其调取的书证和二审辩护意见提交二审法院同意请求二审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在收到丁律师所提交的证据、辩护意见和请求二审开庭的申请后决定开庭审理该案,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丁律师与出庭的检察人员就本案事实问题、适用法律问题和证据问题进行激烈的辩论,开庭后,W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目前,一审公诉机关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将张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据悉,公诉机关将会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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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丁建龙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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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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