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建龙律师亲办案例
胡某某合同诈骗、虚报注资本案给检察院的辩护意见(成功去除重罪)
来源:丁建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4
浏览量:564

按:胡某某合同诈骗案和虚报注册资本案,公安机关侦查结束时以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和虚报注册资本二项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辩护人在深入了解案情后,在审查起诉阶段以辩护人的身份与检察机关进行了交涉,并依法提交了辩护意见,指出胡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在随后检察院起诉中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合同诈骗罪不予指控,仅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对胡某某提起公诉,从而使胡某某从十年以上的刑期降格到三年以下的量刑,最终辩护人在法院阶段的辩护中,以有罪从轻的角度进行了辩护,最终胡某某被人民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以下是辩护人致检察院的辩护意见。

辩 护 意 见

(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案)

尊敬的杨检察官某某科长:

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作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听取了有关案件情况的陈述,现结合辩护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和其本人的陈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关于胡某某与赵某某及贵州省兴义市**矿产有限公司的关系:辩护人认为,根据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08)黔义民初字第715716号以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兴民终字第558559号民事判决书,并结合判决书当事人赵某(兴义市**矿产有限公司股东、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之女)、王某某(兴义市**矿产有限公司股东、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之妻)与胡某某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而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系兴义市**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结合**矿产有限公司与邓某某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此协议系胡某某应**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的要求并根据甲乙双方谈判内容而草拟的)可以确定的事实是:胡某某与赵某某及兴义市**矿产有限公司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其代理该公司股东进行诉讼、为该公司草拟协议。

2、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表示:邓某与其从无任何经济上的往来,邓某从未给过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其并没有参与邓某与**矿产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而进行的谈判,其仅是应**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的要求为该公司股权转让问题草拟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在20081222日邓某还出具证明表示其与赵某某建立合作伙伴冯来,赵某某委托胡某某提起诉讼以来与胡某某相识数月,一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关系。

3、关于兴义市**矿产有限公司与邓某某之间所签署的协议书:本辩护人认为,该协议书的内容真实的反映了事实情况,并无任何虚假的内容,赵某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邓某签订了股权转让的协议,虽然赵某某并非公司的股东,但该公司的股东与赵某某的关系来看,赵实际上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胡某某应赵某某的要求为其草拟协议书的行为系代理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

4、胡某某没有与赵某某共同诈骗的故意:不论是邓某所出具的证明还是从胡某某为**矿产有公司草拟协议的内容来看,胡某某对于赵与邓之间的合作从未有过任何虚假事实的陈述,也没有在赵某某与邓某合作方式和合作内容有任何的决定作用。且赵与邓之间的合作与胡某某之间没有任何经济上的联系。

5、胡某某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在客观上,胡某某没有单独实施、也没有与赵某某共同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三项的行为。且辩护人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股权转让的协议的标的是股权,只要该股权合法存在依法就可以转让,且股权的价值并不能以公司的财产、规模等划分。

6、关于采矿权的问题:云南省巍山县**山金矿点的采矿权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证号:5300000310176号采矿许可证登记采矿权属于贵州省兴义市**矿产有限公司,采矿有效期限截止20084月。且该采矿许可证正在办理延期过程中,**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即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能接触到本案侦查机关所通过侦查获得的证据材料,故本辩护人所出具有辩护意见是基于本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听取其陈述并根据其家属所提供的书证材料所得出,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情况,因本辩护人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故暂不能就该罪作出判断。但本辩护人认为,根据目前的情况认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称其与赵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的认定是不正确的,辩护人希望检察机关不采纳该意见。

 

 

 

 

辩护人:丁建龙

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以上内容由丁建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丁建龙律师咨询。
丁建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好评数0
南京市华侨路37号春风大厦17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丁建龙
  • 执业律所:
    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93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南京
  • 地  址:
    南京市华侨路37号春风大厦1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