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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作者:尚君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1-13 10:39 浏览量:1217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职务侵占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材料及相关证据,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本案犯意不是××先提出的,是×××先联系的,见201287日韩玉龙第1次询问笔录第6页第19行:是我找的××,每次我都是坐在××的货车上的,我们装好矿砂之后,是我和联系,并且是我把货车上的GPS拔下来。从以上供述可以看出被告是次要、辅助作用。2、参与的这7车,使用的是所驾驶的鲁LH5062号牌货车,本该全程驾驶,但每次都是共同驾驶,见20121017日韩玉龙第2次询问笔录第1页第20行:当时××不太敢开车,我就开着车拉着出了港。后来我开车拉着到了刘家湾的那个搞水产养殖的院子。第2页第16行:开车拉着我到了204国道收费站那里,然后我开车拉着到了刘家湾的那个院子。从这些细节中进一步印证,被告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辅助作用。3、犯罪实施过程是××、××负责安排的。4、被告人犯罪所得数额不大,共计约3万元,最后1车未分得赃款,且涉案赃物的销赃并未参与,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本案的犯意、实施、销赃、分赃等行为,被告人起的作用极小,因此属于从犯。

二、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又真诚悔罪,主观恶性小,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此次参与犯罪纯属偶然,属于初犯,其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工作业绩也不错,曾为该公司作了很大的贡献。由于文化程度较低,认识能力有限,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导致其出现了违法行为。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坦白供述,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因此建议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

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请求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岚山区××村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平时表现一向良好,系家中独子,妻子已携幼女返回原籍东营不归,父母年事已高,尚有80多岁的奶奶,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考虑到社会效果,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因素,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 尚君 律师

山东舜铭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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