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0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XX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岗头亚洲工业园8栋1-4层,组织机构代码:19233813-6。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明山,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园18栋综合楼7楼,组织机构代码:67666**1-3。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系该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汪XX,北京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XX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印刷)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XX印刷所加工的包装盒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审阶段,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包装盒进行了质量鉴定,XX印刷收到鉴定报告后在异议期间内向原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回复,决定维持原鉴定结论。原审法院应当向XX印刷告知鉴定机构的回复意见,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之规定,原审法院亦应当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原审法院在鉴定机构出具对当事人鉴定异议的回复之前,就已经对案件进行评议并作出实体裁判,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影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合法权益,本院决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原审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完善诉讼程序,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
二、 本案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XX印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4.8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XX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姚XX(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