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王*
代理律师:何瑞华
案号:(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26号
案情简介:王*与张*共同出资设立佛山***童装有限公司,二人同为该公司股东,王*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张*长期居住国外,平时公司内、外部的经营管理都由王*来负责,公司的经营情况、每季度的账目都是采用邮件交流,后由于公司经营需要,张*陆续向公司追加了56万的投资款,王*也将这些投资款用于公司全面经营管理。由于张*急于希望公司获利,双方发生了矛盾,张*无理向法院起诉要求王*返还追加的56万投资款。但王*万万没有想到会有今天事情发生,所以平时在管理公司过程中,没有注意保存好所有公司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且留下来的原始凭证和公司的账目都非常混乱。本律师接受王*委托后,花费了大量时间整理该公司一年多以来的账目与原始凭证,为核对账目真实性,本律师对每项支出做出具体说明,5次庭审中也清晰向法官说明,最后法院认定了我们50多万的账目,判决王*只需向张*支付6万元。在我所律师的努力下,成功为王*减少50多万的损失。
律师点评:朋友之间合作设立公司,基于大家朋友感情和信任基础,很多事情都仅仅通过口头约定,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在双方合作破裂时,最终会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面临巨大损失,所以本律师建议,一定要重视证据的保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