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梁*仪
代理律师: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案号:(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439号
案情简介:原告梁*仪于2008年5月4日入职到佛山市南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冲床工作,梁*仪每个月领工资时公司都强迫梁*仪签署一份薪金结算协议书,公司一直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梁*仪于2013年1月6日向以公司没有购买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几日后梁*仪又与公司签署一份和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公司补给梁*仪12000元补缴社保,且要求梁*仪不得对社保赔偿事项再行主张,仲裁委认定该协议就是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协议,因此裁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来在法院一审、二审阶段,经过本律师的努力争取和不放弃精神,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二审阶段,双方最终调解成功,梁*仪争取到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劳动者在与单位协商赔偿签署协议时,务必注意协议上约定的内容,若有不慎签署不利的协议,将会直接影响到各项赔偿请求的支持,往往劳动者会因小失大,所以本律师建议,劳动者在不了解相关劳动法律知识下,应先咨询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