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瑞华律师亲办案例
仲裁败诉的不利情况下,本律所通过一审、二审为当事人争取到应得经济补偿金
来源:何瑞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1
浏览量:319

委托人:*

代理律师: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案号: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439

案情简介:原告梁*于2008年5月4日入职到佛山市南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冲床工作,梁*仪每个月领工资时公司都强迫梁*仪签署一份薪金结算协议书,公司一直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梁*仪于2013年1月6日向以公司没有购买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几日后梁*仪又与公司签署一份和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公司补给梁*仪12000元补缴社保,且要求梁*仪不得对社保赔偿事项再行主张,仲裁委认定该协议就是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协议,因此裁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来在法院一审、二审阶段,经过本律师的努力争取和不放弃精神,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二审阶段,双方最终调解成功,梁*仪争取到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劳动者在与单位协商赔偿签署协议时,务必注意协议上约定的内容,若有不慎签署不利的协议,将会直接影响到各项赔偿请求的支持,往往劳动者会因小失大,所以本律师建议,劳动者在不了解相关劳动法律知识下,应先咨询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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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瑞华
  • 执业律所: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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