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瑞华律师亲办案例
异地台资公司破产,货款能否追回?能!
来源:何瑞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1
浏览量:315

委托人:佛山市城**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案号:(2013)惠博法园民初字第341号

案情:2012年10月10日至2013年4月25日期间,佛山***贸易公司简称“贸易公司”与惠州市博罗县***纺织公司简称“纺织公司”一直存在生意往来,由“贸易公司”向“纺织公司”供应染料,经双方核对“纺织公司”尚欠“纺织公司”货款:205945元。期间交易习惯均是由“贸易公司”向“纺织公司”供货时出示《送货单》,由“纺织公司”在《送货单》上签收,但《送货单》的签名是“纺织公司”的财务人员“张**”,未有“纺织公司”盖章确认。其次,《对账单》上虽然写“纺织公司”名称,亦未有“纺织公司”的盖章确认。

“贸易公司”追偿无果找到我所,我所接受其委托,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经分析认为: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争议焦点是:“纺织公司”是否拖欠“贸易公司”货款事实。从证据上看,虽然有《送货单》、《对账单》,但这两份证据均未能直接证明“纺织公司”拖欠“贸易公司”货款之事实。须补充“张**”系“纺织公司”人员或“纺织公司”承认欠款事实相关证据。于是,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立即前往“纺织公司”展开调查取证,经多翻努力,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终取得关健证据-视频资料。

尔后,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立即向顺德法院立案起诉,并做诉讼前财产保全。经多次和对方以及法官沟通后,最终在博罗县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纺织公司”一次性向“贸易公司”赔偿1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用,“贸易公司”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黄向律师,经过慎密的诉前证据调查、案情分析及定性,积极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立场坚定,不惧压力,最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赢得委托人由衷的赞誉。

黄向律师点评:在现实买卖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出于情面或交易习惯,常常没有签定买卖合同、送货单、签收单、对账单,或者有以上部分书面证据,但这些证据没有对方公司盖章或法人签名,导致发生诉讼时,面临有理说不清的困境。所以,建议在买卖交易过程中一定慎重,尽量要求对方提供更多的书面证明,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发生纠纷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解决,以免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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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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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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