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系被告郑州客运集团的司机,某日徐某驾驶客运集团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客运集团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及附加承运人司乘人员责任险,该事故在保险期间发生;徐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现徐某找到本律师和李志强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
徐某找到我们后,诉说所请。我们认为徐某作为客运集团的司机理应享受其向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团队成员在一起研究诉讼方案,最终决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由来起诉。要求客运集团、保险公司赔偿徐某医疗费60元(其余部分已经由客运集团报销);残疾赔偿金36389.6元(十级伤残);交通费88元;误工费9975元;营养费1000元;住宿费236元;鉴定费800元,后续治疗评估鉴定费800元;护理费1660.4元,后续治疗费用65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在法院审理中,保险公司起初态度蛮横,不予赔偿,辩称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是其免责事由。我方针对保险公司的说辞,在法庭上质证客运集团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我们认为徐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理应获得赔偿。最终法官认定两被告应该对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认定本案的纠纷为保险合同纠纷,对于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不予支持,徐某也认为能够拿到部分赔偿自己已经很满意,认为自己也理亏(我们反复跟徐某强调本案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错误,本案非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而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他的权利,不应该轻易放弃,但是徐某认为别的赔偿项目都支持了,也就可以了)。最终双方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调解结案,保险公司赔偿给徐某69000元。
〖办案总结〗
这个结果已经让当事人很满意了,但是我们还是认为当事人放弃那1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感到惋惜(法院在别的赔偿项目上突破了我们要求赔偿的数额,多支付给徐某一部分)。法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无法从合同纠纷体现,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徐某鉴于法院的压力,同意如此,我们只能表示无奈。真心希望每一位法律执业者都能好好学习法律,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承办律师〗
李志强律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王亚鲁律师(团队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