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传禄律师亲办案例
【婚内与第三者生了孩子,离婚时还能获得孩子抚养权吗?】
来源:叶传禄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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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案件提示】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前妻,男方发现自己具备优先抚养的情况,能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吗?

【案情简述】

张女士找到我的时候这个案件已经经过一审判决。而一审结果对这位疼爱女儿的母亲来说,恍如一个晴天霹雳。张女士调整情绪后,慢慢讲起了整个事情的经过10多年前,张女士和李先生自由恋爱2000年登记结婚,2004年生下大女儿,2007年生下小女儿。在外人看来,这是一个非常幸福的家庭。2008年,种种原因让张女士和李先生选择离婚。两人选择协议离婚,私下约定两个女儿均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给两个孩子5000元生活费。为了尽快离婚,同时考虑当时小女儿还未报户口,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只写了大女儿的抚养权归张女士,同时约定由李先生每月给大女儿5000元的生活费。

双方离婚后,过得很平静。没想到2011年,一次意外的遭遇让李先生获知小女儿其实是张女士和他人所生的孩子。听到这个消息后李先生就质问张女士,张女士也承认了这个事实。认真考虑,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大女儿的抚养权即将大女儿变更为自己抚养。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其大女儿的抚养权归李先生。

张女士说,一次酒后的失态最终铸成了大错确实是自己不对。但是,因为有了小女儿,就被剥夺了抚养大女儿的权利,张女士也感到非常不,就想上诉

案件办理

听了张女士的介绍,我接过一审判决书,细细的读了。发现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司法意见。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只有大女儿一个孩子,而张女士除了大女儿还有小女儿,结合李先生和张女士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大女儿由李先生抚养更有利于大女儿的成长。看了这份判决书,我认为一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有一定的偏差,如果提起上诉,二审改判的概率比较高。

我把自己的观点和张女士阐述了一遍:

第一,2008年张女士和李先生协议离婚时,双方对大女儿的抚养权归张女士是一致认可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小女儿是谁所生和大女儿的抚养权归谁,没有任何联系。

第二,本案是变更抚养权案件,不是离婚诉讼中孩子抚养权归谁的案件。所以,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在选择法律的时候偏向性的对于李先生有利。而结合张女士的情况来看,她并没有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并没有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女儿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所以,我判法院支持李先生变更抚养权的理由并不充分。

第三,退一步讲,即使按照一审法院判决依据的理由,也应该同时考虑大女儿随张女士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大女儿健康成长不利因素。一审法院的观点是站在李先生的角度考虑,而改变环境是站在未成年女儿的角度考虑。两者取其一,也应该选择不改变孩子成长环境,孩子应当由张女士继续抚养。

第四,大女儿已经八九岁,如果能向法庭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法庭会考虑这个因素。

听了我得分析,张女士松了一口气。表示认可我的观点,当场表示要委托我代理这个案件。因为是二审案件,我非常慎重的起草了上诉状,也多次约谈张女士,充分准备案件材料,亲自递交了上诉状。

二审开庭时,李先生以为自己已经取得孩子抚养权,明显没把二审当回事,坚持认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而我们仍然按照预定的思路,向法官不断地陈述一审判决不合理要求改判的意见。在事实和证据,特别是充分听取了法律理由后,二审法院当庭询问了大女儿愿意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充分的准备,开庭时的努力并没有白费。数日后,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请求——大女儿由张女士继续抚养。

【律师建议

虽然本律师帮助张女士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但这并不代表我认可张女士婚内与第三者发生关系而怀孕生子的行为。当然对于孩子父亲的行为也是不认可的。孩子本是无辜的,不应该成为父母发泄情绪的对象。父母离婚,本来就让孩子失去了一个完整的家。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不顾孩子感受争取抚养权是并非明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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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叶传禄
  • 执业律所:
    上海森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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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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