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传禄律师亲办案例
【多年分居,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来源:叶传禄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0
浏览量:626

【叶传禄 律师】

【摘要】

婚姻中,一旦有矛盾,很多人选择和配偶分居。一旦分居很容易导致感情沟通不及时,造成离婚。这种情况下的离婚案件,对于分割分居这段时间内的变动财产、子女抚养权争议是不可避免的矛盾。本案例所描述的就是一对夫妻分居多年后对婚前财产、结婚后分居前共同财产、分居后各自创造的财产、子女抚养权处理的一个混合案例。

【关键词】分居;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财产转移

【案情简述】

盛小姐和吴先生于2006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0月登记结婚,200712月底生育一女吴某某。后因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难以共处生活,20086月,盛小姐带着女儿搬回娘家居住。20092月,盛小姐起诉离婚,反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在,盛小姐准备再次起诉离婚,并表示吴先生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抚养无法达成共识。在财产方面主要有四个问题:1)双方结婚前一起挑选购买了一套家具,包括床、电视柜等。盛小姐表示当时自己有部分现金出资,但是现在吴先生不但不认可,还保留着发票,并主张这些均是他的婚前财产。2)结婚后两个月,双方父母购买了一套沙发、客厅茶几和电视柜等。双方婚后与吴先生父母一起生活,故不知道该如何分割。3)双方婚后在吴先生名下有共同存款,但是吴先生表示这些存款都已经花费了,无法分割。4)吴先生的收入要比盛小姐高很多。双方分居后各自收入均自行领取、使用。吴先生对自己比盛小姐高出部分的收入不同意分割,表示已经全部花费,无法分割。至于女儿,双方都希望争取到抚养权。分居后女儿随盛小姐生活。吴先生从没有看过母女两人,也没有支付女儿生活费。盛小姐希望争取到女儿抚养权,并要求吴先生承担从分居至女儿成人的抚养费。

【律师分析】

听了盛小姐的介绍,又询问了证据方面的几个问题,我向盛小姐分析了下案件:

1)对于婚前购买的一套家具,吴先生不认可盛小姐现金出资部分。由于是婚前购买、发票由吴先生保管,被认定为吴先生婚前财产的可能性很高。

2)对于结婚后双方父母购买了一套沙发、客厅茶几和电视柜等该如何分割。虽然双方和吴先生父母一同居住,但是一般没法证明双方父母购买时到底是赠与还是其他意思。所以,可以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故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3)对于婚后在吴先生名下的共同存款,是否还有、有多少,可以由律师向法庭申请调查令,持令查明具体的存款明细。按照常理推断,吴先生月收入5000多元,一般生活开销是不需要动用共同存款的。除非吴先生有购买房屋、车辆或其他大件物品的情况,才有可能取出定期存款,若不然该部分被领取的存款还是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4)吴先生的月收入在5000多元。双方分居后,各自经济独立。吴先生表示工资领取后已经消费也是有可能的,是符合生活常理的。具体是否有余额可以分割,可以由律师申请调查令以查询其收入及开支信息。

5)女儿从2008年到现在一直跟着盛小姐生活,相对来说,女儿同盛小姐建立了更深厚的感情。从维护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判决抚养权归盛小姐的可能性也很高。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予以合理确定。双方分居后吴先生未支付过抚养费。所以,给付抚养费的起始时间应该从20086月,即双方分居的时间开始。

【庭审简介】

根据盛小姐的要求我们办理好委托手续,整理好证据,拟好诉状递交到法院。立案后,我们向法庭申请了调查令。调查结果显示,吴先生名下不管是共同存款还是月收入账户,几乎都没有余额。庭审过程中,我们按照之前的分析向法庭提出了自己的请求,发表了意见。虽然吴先生以各种理由做了抗辩,但是庭审思路并没有逃出我们对案件的分析。经过两次庭审,不久我们收到法院判决书。判决认定:1)双方婚前购买的一套家具为吴先生婚前财产;2)结婚后双方父母购买了一套沙发、客厅茶几和电视柜等为共同财产;3)分割吴先生名下共同存款账户(虽然存款已经被取走);4)不予支持分割吴先生较高部分的月收入;5)女儿归盛女士抚养,吴先生每月支付1100元生活费给女儿,从双方分居到女儿18周岁止。6)关于财产部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分割。判决后吴先生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这个结果,盛小姐表示满意。

【律师建议】

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包含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对于离婚,如果双方意见一致,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我们可能对婚前财产、婚内共同财产这些词汇非常熟悉。但是至于什么是婚前财产、婚内共同财产很多人并非真的理解,特别是涉及到现金交易和财产混同,很多人就会理不清。对于子女抚养权争议,首要考虑的是“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至于抚养费的问题,只要孩子没有满18周岁,一般就没有诉讼时效之说。本案是一起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混合在一起的纠纷,也是最常见的离婚纠纷。以本案例和大家一起学习,希望对大家学习这方面的知识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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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叶传禄
  • 执业律所:
    上海森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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