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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重伤害案件 取得轻判
来源:裴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9
浏览量:79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父亲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XXX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存在从轻、减轻情节,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7条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被告人XXX当庭自愿认罪,应依法减少基准刑的10%

二、被告人XXX从到案后一直到今日庭审,积极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犯罪分子认罪态度的好坏,反映出犯罪分子人身危害性的大小及改造的难易程度,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本案被告人XXX到案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8条之规定:“(2)坦白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被害人对事件的发生具有过错

本案的发生是因为受害人的过错引起,在案件的起因上有明显的过错。通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得知,本案被告人XXX及相关涉案人员之所以发生斗殴行为,是受害人喝过酒后来找架子工老板,被告知老板不在后,仍与被告人纠缠,被告人为了阻止事态的扩大将被害人等堵在门外,在受害人的言语挑衅下才参与打斗。辩护人认为,本案相比那些蓄谋进行故意伤害的行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小很多,虽不构成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但显然在量刑上也应考虑对方的过错责任,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适当减轻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11条之规定:“(2)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被害人对事件的发生具有过错,求情法庭从轻处罚20%”。

四、被告人XXX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较轻,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4条之规定:“(2)未区分主从犯,但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本案中,受害人身上的伤均为刀伤,被告人XXX在斗殴中所持的是木方对伤害的造成作用较小,其在整个事件中始终处在一个消极被动的地位,显然只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因此,对于被告人XXX依法减少基准刑的30%

五、被告人XXX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XXX平时行为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可考虑从轻处罚。根据调查我们发现,被告人XXX此前并无任何违法或犯罪记录。本案中被告人是因为刚从部队退伍,又由于不懂法,并出于朋友义气,年轻气盛才被动参与斗殴行为,被告人本质上并非大恶之徒,且年龄尚小,从轻处罚可以给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请法庭酌情处理。

辩护人建议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和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家庭的客观情况,建议法庭给予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采信!

辩护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

裴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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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裴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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