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文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的刑事辩护及审判
来源:刘俊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8
浏览量:527

肇事司机连环撞人 抑郁症发作被判从轻处罚

2012811日,我市某镇发生一起连环撞人案,肇事者黄某驾车撞击行人,至4人死亡2人轻伤1人轻微伤。据调查,黄事发前有既往的“抑郁发作”病史,2011年曾经到医院接受过抑郁治疗,出院时,医院诊断为有精神病症状的抑郁症。黄供诉,撞人前他心感焦虑并产生了自杀念头。而经公安机关查实,撞人后的黄没有逃逸,一直神情恍惚守在车祸现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黄一直需服用抗抑郁药物进行治疗。这种情况下,刘俊文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嫌疑人提起司法鉴定。

经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黄的上述表现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中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刘俊文律师辩护要点:第一,黄的行为虽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18条第3款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案发后留在现场并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67条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被告人家属积极代为赔偿并已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量刑意见,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均采信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应法定10年以上的量刑,降格减轻处罚,判处5年有期徒刑。

问题:这个事件引起人们的关注,可是就是因为他被鉴定成抑郁发作,车祸造成43伤,为何肇事者仅获刑5年?

刘俊文律师:

精神病鉴定结论是认定刑事责任的关键

精神病鉴定结论是界定刑事责任的关键,法院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分三步走:

一是审查鉴定机构资质和鉴定程序。

二是确定患者精神病程度。辩护律师进行调查、会见核实,发现黄的确有严重的自杀倾向,属较为严重的抑郁症患者。从案发前被告人黄的病历来看,黄有既往的“抑郁发作”病史,于20112月至3月间在省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治疗后病情平稳,心情较好,记忆力较以前有改善,出院诊断为有精神病症状的抑郁;案发后,黄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仍需长期服用欧来宁、乐孚亭等药物进行治疗。

鉴定报告对被告人法律能力评定为:据现有材料,被鉴定人患有抑郁发作,目前处于疾病期,案发前有想死念头,案发时存在精神病理因素——抑郁情绪。

鉴定机构对黄在案发前后的行为及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综合以上因素,律师慎重而证据确凿地提出了鉴定申请,虽几经周折,但是最终司法机关同意委托鉴定。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核心的证据——鉴定结论。

三是定罪量刑。律师未作无罪辩护,而是理性依法独立作出从轻辩护。因为黄虽属抑郁症发作,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且已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黄案发时精神状态符合“抑郁发作”的评断标准,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黄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事后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另外,被告人黄的家属在事后对在本案中死亡的被害人家属、受伤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和受损的小客车车主均给予了经济赔偿,得到上述当事人的谅解,当事人书面请求法院对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该案对被告人黄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及家属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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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俊文
  • 执业律所: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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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7*********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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