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圣全律师主页
林圣全律师林圣全律师
138-7666-2612
留言咨询
林圣全律师亲办案例
四至相同,面积不同的发证行为
来源:林圣全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11
浏览量:944

作者:林圣全,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协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三亚市人民政府诉三亚市海棠湾镇风塘村民委员会其他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审判程序】:二审【案件分类】:行政【公 布 号】:【裁判文书字号】:(2005)琼行终字第122号【裁判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裁判时间】: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受理法院】: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案例全文】: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5)琼行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陆志远,市长。   委托代理人林圣全,三亚市政府法制办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肖金全,北京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国营海南省三亚林场。   法定代表人李雁,场长。   委托代理人羊仁秀,副场长。   委托代理人黄启力,北京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市海棠湾镇风塘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符仁忠,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建军,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发武,三亚市凤凰法律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营海南省三亚林场(以下简称三亚林场)因被上诉人三亚市海棠湾镇风塘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风塘村委会)诉市政府给三亚林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亚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于2005年6月25日通过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0月12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林圣全、肖金全,三亚林场的委托代理人羊仁秀、黄启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建军、周发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巳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地位于三亚市海棠镇风塘村海亮坡,东至南海,南至大灶桥上海亮路,西至田地边缘,北至藤桥龙海交界。土地总面积为4438.80亩。上世纪60年代,三亚林场成立,并开始在争议地及周边植树造林。1983年5月6日,原崖县人民政府给三亚林场海防林地颁发林权证,确认三亚林场造林地面积共6685亩。1990年6月,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加快搞好国有林定权发证工作会议精神,三亚市政府成立了三亚市国有林定权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对五个国营林业单位和国有山林土地定权发证工作,并对现争议地制作了《国有山林界限核定书》和《林权地界核定书》。在《国有山林界限核定书》上,载明的土地总面积为4438.8亩,上面有三亚林场、三亚市林业局、三亚市国土局、原林旺镇政府、市国有山林定权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盖章,没有风塘村委会的盖章;《林权地界核定书》上载明土地总面积为4127亩,上面有三亚林场、三亚市林业局、三亚市国土局、原林旺镇政府、林旺镇庄大村委会以及风塘村委会的盖章。两份核定书标明的四至范围相同。1990年9月10日,三亚市国有林定权发证领导小组给三亚市政府的林发办[1990]02号《关于申请颁发〈国有山林土地权属证书〉的报告》的附件《国有山林土地权属说明书》中载明,三亚林场在大灶到风塘海亮坡的林地总面积为4127亩,四至范围:东至南海,南至大灶桥上海亮路,四至田地边缘,北至藤桥龙海乡交界。1990年9月17日,市政府依据《国有山林界限核定书》和《林权地界核定书》给三亚林场颁发了三林地证字第007号《国有山林土地权属证书》(以下简称007号林权证),同年9月20日又依据林权证书给三亚林场核发了三亚国用(1990)字第农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12号土地征)。   1998年9月9日、10月15日风塘村委会分别与海南振林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南国城对虾养殖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海亮坡土地160亩和100亩分别承包给上述二公司建养殖虾塘。2004年9月13日,因三亚林场砍伐海防林,风塘村委会村民出面制止,双方发生纠纷。此时,风塘村委会得知市政府已于1990年给三亚林场颁发007号林权证及12号土地证的事实。风塘村委会为此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市政府给三亚林场颁发的林权证和土地证。省政府于2004年12月30日作出琼府复决字[2004]第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政府给三亚林场颁发的12号土地证。风塘村委会不服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007号林权证和12号土地证。   原审判决认定,1990年6月市政府在对本案争议地进行地界核定时制作的《国有林权地界核定书》上,没有风塘村委会的盖章,并认为该地界核定书无效。同时认为,《林权地界核定书》及市国有林定权发证领导小组的林发办[1990]02号《报告》的附件中确认的土地总面积均是4127亩,而市政府依据《国有山林界限核定书》和《林权地界核定书》给三亚林场颁发的山林地证字第007号《国有山林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土地总面积却是4438.80亩,属认定事实不清。市政府又根据该林权证给三亚林场核发12号土地证,亦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007号林权证及12号土地证;二、三亚市人民政府对风塘村委会与三亚林场的林地纠纷重新作出处理。   三亚市政府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风塘村委会对在《林权地界核定书》盖章无异议。12号土地证颁证行为合法有据,原审判决称12号发证行为从原来的4127亩变更为4438.80亩,属市政府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事实是,无论是原来的《林权地界核定书》,还是12号土地使用证,其四至没有任何变化。三亚市政府在没有改变四至范围的前提下,按地籍调查的面积予以更正,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三亚市政府的12号颁证行为合法有据,应予维持。   三亚林场上诉的理由与三亚市政府的理由相同。    风塘村委会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政府制作的林权地界核定书程序违法,于法有据。市政府给三亚林场核发12号土地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客观公正。争议地是风塘村委会的集体所有土地,这是不争的事实。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庭审中,本院针对市政府和三亚林场提出异议的《国有山林界限核定书》是否有风塘村委会的盖章的事实进行审查。因政府所举《国有山林界限核定书》系复印件,且盖章后的图章字迹不清,经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同意由本院去三亚市土地房产管理信息中心核实。经本院核对,《国有山林界限核定书》上确实没有风塘村委会的盖章,但是,在《林权地界核定书》上风塘村委会已经盖章确认争议地的四至范围。   庭审中,本院还针对原崖县人民政府于1982年6月15日给原风塘第二、第七生产队颁发造林地面积分别为30亩及32.10亩林权证土地是否在争议地范围的事实进行审查,同时对1984年原风塘乡政府将海亮坡部分土地承包给村民植树造林,1985年三亚市林业局与风塘村陈帮克等五位造林户签订造林合同所使用的土地是否在争议地范围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由于林权证及造林合同无四至范围的文字或附图界定,仅凭该林权证和造林合同不足以认定上述林权证及造林合同项下的土地在争议地范围,风塘村委会以此主张对争议地的所有权,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争议地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一直由三亚林场植树造林。1983年原崖县政府就已经给三亚林场核发林权证,确认三亚林场对争议地林地的权属。尽管市政府据以做出007号林权证和12号土地证的《国有山林界限核定书》上没有风塘村委会的盖章,但是,该村委会在本案另一份证据《林权地界核定书》上对争议地的四至已经做出明确认可,因此,《国有山林界限核定书》没有风塘村委会盖章并不能够否定风塘村委会确认争议地属三亚林场的事实。在争议地四至范围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情况下,由于测量方式不同,存在对土地面积的计算误差,这种误差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认定《林权地界核定书》及市国有林定权发证领导小组的林发办[1990]02号报告的附件中确认的争议地面积为4127亩,而市政府给三亚林场颁发007号林权证上载明的土地总面积是4438.80亩,属认定事实不清,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市政府颁证行为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争议地长期以来一直由三亚林场使用,并有原崖县政府颁发林权证,对包括在争议地上土地林木权属予以确认。风塘村委会主张争议地为其集体土地,既没有上世纪五十年代发证的事实,亦没有上世纪六十年确权或者自1962年之前一直使用至今的证据,甚至其主张连续使用20年的土地也不能证明该土地在争议地范围之内,因此,对风塘村委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亚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三亚市政府给三亚林场颁发的三林地证字第007号《国有山林土地权属证书》和三亚国用[1990]字第农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郭修江 代理审判员:程小平 代理审判员:王  华 林圣全律师办案心得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报告的附件中确认的争议地面积为4127亩,而市政府给三亚林场颁发007号林权证上载明的土地总面积是4438.80亩,是否属认定事实不清;(2)风塘村委会是否在《林权地界核定书》及《国有山林界限核定书》上盖章确认;(3)被上诉人村民是否在70-80 在争议地上种植。对于第一点,本代理人充分阐述 争议地四至相同,面积不同属计算测量方法所致,政府在发证过程中根据土地调查的结果纠正原来的错误合法有据。对于第二点,由于复印质量问题,不够清晰,本代理人请求法院到档案主管部门查证,以确定风塘村委会是否在《林权地界核定书》盖章同意的事实。对于第三点,本代理人逐一论证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村民在70-80 在争议地上种植的事实。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支持政府的发证行为,维护了政府的威信、第三人三亚林场的土地权益,制止了该片区的土地纷争。

以上内容由林圣全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林圣全律师咨询。
林圣全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24好评数8
  • 办案经验丰富
三亚市天涯区创业大厦A703
138-7666-2612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林圣全
  • 执业律所:
    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2*********56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海南-三亚
  • 咨询电话:
    138-7666-2612
  • 地  址:
    三亚市天涯区创业大厦A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