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8月份晚上,被告人彭**与被告人张**、徐**等人在芜湖市***路聚众斗殴。后被告彭**被传唤至公安机关询问情况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被告彭**父亲委托本律师作为彭**的辩护人代理刑事辩护。
辩护观点:
1、 被告人彭**构成自首;
2、 被告人彭**系从犯;
3、 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
5、 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芜湖市中级法院(2013)芜中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