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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来源:戴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6
浏览量:292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075月份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2011915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全身多处被硫酸烧伤,申请人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为10级。

20124月份原告在整理铜带的过程中,轧机的推板和铜带将申请人的左手中指、环指、小指被压伤,导致该三手指的未节骨骨折,原告再次被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劳动功能障碍为10级。

申请人在工伤治疗期间,被申请人降低工伤病休期限的工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申请人无法,只得申请劳动仲裁。

代理观点:

被申请的行为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补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

结果:

本案经(2013)芜劳人仲字第180号仲裁调解书调解结案,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以上内容由戴少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戴少华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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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戴少华
  • 执业律所: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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