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07年5月份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2011年9月15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全身多处被硫酸烧伤,申请人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为10级。
2012年4月份原告在整理铜带的过程中,轧机的推板和铜带将申请人的左手中指、环指、小指被压伤,导致该三手指的未节骨骨折,原告再次被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劳动功能障碍为10级。
申请人在工伤治疗期间,被申请人降低工伤病休期限的工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申请人无法,只得申请劳动仲裁。
代理观点:
被申请的行为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补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
结果:
本案经(2013)芜劳人仲字第180号仲裁调解书调解结案,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