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被告1999年因工作关系相识, 2004年9月份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月份生育女儿。由于婚前对被告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被告经常争吵,被告持续赌博,对家庭不尽责任和义务。原告和被告共同创办了一个小公司,但是在婚后,被告严控家庭收入,仅每月发钱用于生活开支。随着收入的日渐增加,被告在家庭中越来越自我、霸道,被告所有解决问题的方式都是威胁、威逼,甚至找种种理由实施暴力行为。曾在家人的调解下,被告有过多次承诺及书面保证,但行为上却从未改变,并且在2009年10月将原告逼离公司。2007年下半年,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女儿随原告一起生活,由原告和原告的母亲共同照顾。分居后,被告从未主动来看望过女儿,直到2012年,在女儿的要求下,被告才来看望过几次。期间,被告还多次恐吓威胁不准离婚,原告作为一个母亲,在经济上精神上承受着双重压力。原告已经对被告彻底失望,故诉请离婚。
代理观点:
1、 原被告分居长达四年,并且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2、 女儿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被告需要每月支付女儿的生活费;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判决准予离婚,婚后购买的两套房产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