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012年,被告为做生意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33万元,约定利息4分。被告一直付息至2012年7月底,突然停止向原告付息,并且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被告连本金也以无钱为由拒绝向原告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均未果。原告无法,只得提起诉讼,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观点:
1、 被告借款用于家庭做生意,此借款因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妻子俞某也应为适格被告;
2、 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偿还借款;
3、 借款利息过高,法院恐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观点,但对利息做了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