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银焕律师亲办案例
为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成功辩护
来源:常银焕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3
浏览量:613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章刑初字第44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女,汉族,住XXX,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9月7日被章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7日被章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常银焕,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鲁章丘检刑诉(2013)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常银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侵犯著作权的事实

...........

二、辩护人的意见:1、被告人系从犯,且系自首,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2、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所犯罪行,且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4、被告人辅助复制的印刷品按码洋计算数额偏高,如果按其真正的成交价来计算,非法经营的数额不大。5、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6、被告人的儿子系未成年,尚需人照顾。

三、本院认为: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从犯,且系自首,归案后能坦白所犯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四、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徐辉

人民陪审员:王凤霞

人民陪审员:刘铁生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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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常银焕
  • 执业律所: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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