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6月份,原告向被告交纳10kv健康生命线临时用电招标安全保证金20万元,被告均出具了收据。被告收取保证金后未通知原告进行投标,也没有退还原告所缴纳的保证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退还保证金,被告同意退还,但迟迟不予退还保证金,原告无法,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代理观点:
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招标人未投标或者投标人未中标,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保证金。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