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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物流公司用工不规范 用工40天赔偿10000元
来源:游本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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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21223日,张某应聘到昆明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工作,岗位为大货车驾驶员,主要在昆明市从事物流工作。该物流公司一直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张某购买社保。201327日,该物流公司车队负责人让张某回家过年,并告诉张某节后等通知上班,但春节过后,物流公司一直没有通知张某上班。20133月,张某到公司询问,得到的答复却是公司已经不需要驾驶员了。20135月,张某向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找各种理由通知不予受理。

20137月,张某将物流公司起诉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付未付的养老保险费600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000元,支付之前未发放的工资以及未按时发放工资的赔偿金16000元,合计42000元。

审理中,该物流公司承认自己用工不够规范,但认为张某的索赔金额过高,愿意在合理范围内支付赔偿金。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物流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养老保险费2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000元、未支付的工资以及未按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2000元,合计10000元。

据悉,与张某有相同遭遇的还有董某、黎某、罗某、彭某四位驾驶员,近日,他们通过仲裁、诉讼也分别从该物流公司获得了265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赔偿金。

律师分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工资,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等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案张某代理律师:游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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