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办理一个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案,员工A某,2013年2月22日入职某公司,直至2013年7月1日才签署劳动合同。A在签署合同时未签署日期,2013年10月份离职后仲裁要求支付2013年3月23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提供合同,在员工未签署的日期写上2013年3月23日。导致仲裁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务必要看清合同内容,有空格的部分一定要按照与公司的约定如实填写,签名的时候,一定要签署签字日期,以免导致自己合法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