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受害人女,11岁。被告人,男,83岁。被告人与害人楼上楼下邻居关系。
奸淫幼女致性病
笔者曾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受害人女,11岁。被告人,男,83岁。被告人与害人楼上楼下邻居关系。
2005年的一天,受害人母亲发现女儿走路姿势不对,以身上有异味,便询问。但女儿始终不言。在母亲以死相逼之下,女儿才说出是楼上的爷爷诱骗与其发生关系。母亲赶紧带女儿到医院检查,发现女儿已患淋病。后该母亲找到笔者询问该怎么办。笔者建议立即报警。
该案进入法院程序后,笔者面临艰难选择。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该案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非常大,但医疗费用却十分有限。所以正常情况下,受害人很难得到赔偿。后在法官的主持解调下,笔者多次与被告人代理人沟通,最终被告人处理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支付了十余万元的赔偿。
该案提示:家长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女孩,平时加强性方面安全教育,远离性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