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笔者接手一起所在地区的最大贩卖毒品案件,涉案人数达十几人,有广州的、安徽、江西等全国各地的犯罪嫌疑人。该案江某系江西人为主犯,经家属委托由本人担任第一被告辩护人。
案由:贩卖毒品
时间:2012年5月
涉案数额:涉嫌贩卖毒品数量达3公斤之多
2012年5月,笔者接手一起所在地区的最大贩卖毒品案件,涉案人数达十几人,有广州的、安徽、江西等全国各地的犯罪嫌疑人。该案江某系江西人为主犯,经家属委托由本人担任第一被告辩护人。
笔者经仔细查阅案卷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江某虽多次从上家“进货”但数量较少,每次仅几十克。二、公诉机关认定的毒品数量,达两公斤之多的最后一次交货,存在诸多疑点。因为江某平时不可能有这么大的交易量,与过往销赃渠道不符。因此该案可能存在“特情引诱”,即公安诱捕而事先设置的购置毒品陷井,且数额特别巨大。
笔者据此提出辩护观点,该笔毒品虽然数量巨大,但在公安机关的控制范围,不至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不大等一系列观点。最终该案主犯被判处死缓,保住了性命。
该案因为数额巨大,且次数多,根据以往经验,一般主犯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辩护人紧紧围绕这这核心证据链展开辩护,最终达到了理想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