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
张三与李四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房屋一套,无房产证。在双方诉讼离婚期间,于2008年10月15日,丈夫张三擅自与本村村民王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12万元的价格卖与王五。妻子李四以张三连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王五恶意串通为由,将丈夫张三与买主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王五立即迁出房屋。被告王五辩解,虽然购买房屋时没有征求原告的意见,但其属于善意第三人,该买卖行为有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法院经审理后于2007年10月25日判决:一、被告张三与王五关于转让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张三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李四与张三。三、张三返还王五购房款12万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分析:
原告的丈夫在夫妻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出卖共有房屋这种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构成了无权处分。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故本案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属于待定。现在,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原告对此既不予追认,王五也未取得处分权,所以,该房屋买卖行为与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无效。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王五应当将上述房屋返还给该二人。
专家提示:
既然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那么卖方所得的房屋款,定金,买方支付的中介费等都应该予以返还,如果是由于一方的责任造成的合同无效那么另一方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赔偿。
(一)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可适当给予补偿。
(二)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五)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