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婷律师亲办案例
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来源:徐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30
浏览量:688
【事件导读】林某于2012年5月入职ABC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双方于2012年5月1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林某担任ABC公司财务会计,月工资6000元,试用期4800元。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2013年10月20日,ABC公司以林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在送达该通知后,ABC公司同时支付林某离职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3万余元。
后林某以ABC公司违法解约为由,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50万元。
【案例分析】ABC公司与林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而双方对该条款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第一,该条款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均未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且ABC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该条款订立时林某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法律亦未禁止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更高的补偿,故该条款系有效条款,应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该条款是否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对违约金酌情调整的法律规则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对此本律师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进行立法干预,即未排除双方对此类违约金进行约定,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应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but从性质本身分析该条款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调整,故ABC公司可要求对违约金予以酌减。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22、23条分别规定的是服务期和竞业禁止协议的违约金。
律师提醒:这一条并不禁止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法不禁止即可为。故企业与员工约定违约金时一定要注意,不要顾此失彼,同一条违约金条款对员工不生效,却成了企业的紧箍咒。
以上内容由徐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婷律师咨询。
徐婷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3好评数1
劳动西路231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婷
  • 执业律所:
    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4*********99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常州
  • 地  址:
    劳动西路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