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纪辉律师亲办案例
蒋XX等犯故意伤害(致死)案
来源:曾纪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30
浏览量:519

XX等犯故意伤害(致死)案

被告人蒋XX

辩护人曾纪辉,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XX犯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00810日晚上,被害人王XX和肖XX住武冈市新星阁宾馆301号房时被林XX(在逃)等人盗窃1台三星牌手机、1BP机和1400余元人民币。次日早上,王XX发现自己的财物被盗,怀疑是住在该宾馆303房的人所为。王XX找到该宾馆老板王XX,得知当晚林XX、刘XX、刘XX和被告人蒋XX住宿在303号房间。然后,王XX四处寻找林XX等人退还钱物但未找到人。此后,王XX多次到林XX家里找林要求退还其被盗物品但未找到林XX。同年817日晚,林XX与周XX、刘XX等人租车从武冈市赶到娄底市,要蒋XX1把坏了的电击 *** ,并约刘XX、李XX与蒋XX一起于2008819日凌晨赶到武冈市。林XX、蒋XX、刘XX、李XX、刘XX分别住在林XX及林XX弟弟的家里。同年819日早晨,王XX向林XX的母亲留下BP机号码。林XX回到家里得知王XX找他,纠集蒋XX、刘XX、李XX、刘XX到其家里会合。林XX准备了4把砍刀分别交给蒋XX、刘XX、李XX1把,自己持1把。林XX还将1把菜刀、1把坏电击 *** 交给刘XX。林XX约王XX到其家里会面。林XX、蒋XX、刘XX、李XX、刘XX分别持砍刀躲在林XX家附近的桔子园里。过了一会,王XX、龙XX乘租摩托车赶到富田村12组地段,林XX先从桔子园里冲出来拦住王XX、龙XX,林XX大声喊:“对方有家伙”。此时,蒋XX、刘XX、李XX、刘XX各持砍刀等凶器从桔子园里冲出来。林XX持刀砍向摔倒在地的龙XX身上一顿乱砍。蒋XX持砍刀向龙XX背部、双下肢等部位连砍数刀。刘XX、刘XX分别持刀将王XX砍倒在地。林XX持刀向王XX头部、手臂各砍了1刀。尔后,蒋XX、刘XX、李XX、刘XX逃离现场。龙XX被砍后于同年819日上午9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龙XX系被锐器多次砍击双下肢、右上股、胸部广泛而严重的软组织裂伤并右尺骨、右排骨、右内左排骨骨折而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王XX系锐器作用致双上肢、背部及下肢等处软组织裂伤,左股骨大转子骨折,构成轻伤。2011825日,蒋XX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武冈市公安局投案。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龙XX的亲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被害人亲属书面请求对蒋XX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详见(2012)邵中刑—初字第84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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