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等人涉嫌九个罪名一案
被告人杨XX(一),男
辩护人曾纪辉,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男
辩护人(略)
被告人王XX(一),男
辩护人(略)
被告人王XX(二),男
被告人龙XX,男
被告人黄XX,男
被告人杨XX(二),男
被告人唐XX,男
辩护人(略)
被告人曹XX,男
辩护人(略)
被告人林XX,男
辩护人(略)
被告人汪XX,男
辩护人(略)
被告人李XX,男
被告人周XX,男
辩护人(略)
被告人杨XX(三),男
辩护人(略)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X(一)为首,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搜查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及非法买卖抢支罪、非法持有 *** 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人民法院审理做出如下判决:
一、撤消武冈市人民法院(2006)武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XX(一)判处的缓刑。
二、被告人杨XX(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刑罚与武冈市人民法院(2006)武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XX(一)判处的刑罚合并后,决定对被告人杨XX(一)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刘XX犯非法 ***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 *** 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四、撤销隆回县人民法院(2007)隆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XX(一)所判缓刑的判决;
五、被告人王XX(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判决与(2007)隆刑初字第111刑事判决被告人王XX(一)所处刑罚合并后,决定对被告人王XX(一)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六、被告人王XX(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七、被告人龙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八、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九、被告人杨XX(二)犯强迫交易交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十、被告人唐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十一、被告人曹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十二、被告人林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十三、被告人汪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十四、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十五、被告人周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十六、被告人杨XX(三)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案在二审期间,被告人杨XX(一)有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对被告人杨XX(一)改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本案被告人杨XX(一)的辩护人在一审的辩论是一次成功的辩护。本案在案发后被某些机关宣传被告人杨XX(一)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首要分子,杨XX(一)曾多次被吊着上述罪名牌子游行城乡,在群众造成“不杀也要判无期徒刑”的杨XX(一),法律是公正的,以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划上句号。
因鉴于一审判决书74页与辩护词10页,不在此公布。[具体可见(2010)武法刑初字第78号与邵中刑字第101号判决书]